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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发包方能否扣留履约保证金?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8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方能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逾期完工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87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的,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返还的约定虽不具备合同效力,但可参照约定的返还条件,结合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是否满足返还要求;其次,若发包方已支付除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且合同明确约定“完工后7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应当认定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已成就;第三,发包方主张的工程质量损失、逾期完工违约金属于独立的诉请,应当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无权直接扣留履约保证金,二者不属于同一责任承担范畴,不存在当然的优先抵扣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与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签订《办公楼及电工分厂包带房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揽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包干总价36万元,承包方需在2024年7月19日前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后10日内发包方无息退还,同时约定“承包方完工后七日内发包方未按时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缴纳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完工时间、屋顶漏水责任产生争议,发包方以工程未完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承包方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

法院审理查明:承包方仅具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营范围,无案涉工程对应的施工资质;双方往来函件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24年9月完工,发包方已支付除履约保证金、1.8万元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共计34.2万元;发包方已就案涉工程质量损失、逾期完工违约金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因承包方无对应施工资质依法认定无效;结合双方确认的完工时间、发包方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以及合同约定的“未按时验收视为合格”条款,案涉工程已视为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成就;发包方主张的质量问题、逾期完工损失已另案起诉,无权以此为由扣留履约保证金。最终一审判令发包方退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承包方律师费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876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务必严格核查承包方的施工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违约条款失去直接适用效力;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逾期完工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损失,而非直接扣留履约保证金,否则可能面临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风险。
  • 承包方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完工且符合“视为验收合格”条件,就有权主张发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但仍需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承担对应施工范围的质量保修责任。
  • 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的法律功能存在明确区分:履约保证金主要担保工程按期、按约完工,质保金专门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即便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发包方也仅能就质保金主张抵扣,无权直接扣留履约保证金。
  •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流程履行验收义务,承包方完工后应当及时提交书面验收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避免因拖延验收触发“视为验收合格”条款,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承担等违约条款一并无效,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需追索维权成本,可将律师费纳入实际损失范畴,在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