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后签订的补偿费协议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44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针对子女抚育等事项签订的补偿费协议,是否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此类协议是否属于可随时撤销的无偿赠与?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4420号生效判决分析:同居双方在解除关系时,就一方抚育子女的付出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只要签订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赠与,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同居补偿费》协议明确约定补偿是针对女方王某珊怀孕待产放弃工作、独自抚育幼子的实际付出,属于严某池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未损害任何公共利益,也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因此依法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严某池无权以协议无效、属于赠与为由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珊与严某池202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4年7月生育一子严某硕。2024年10月,双方签订《同居补偿费》协议,约定:严某池向王某珊支付30万元作为抚育孩子的补偿费,分期支付;另支付10个月共10万元作为王某珊偿还房屋按揭的补偿;若逾期支付任意一笔,王某珊有权主张全部款项提前到期。协议签订后,严某池仅支付1.8万元,王某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38.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同居补偿费》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赠与或彩礼?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严某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中已明确确认双方存在同居事实,签约过程无胁迫情形,协议是对王某珊抚育子女付出的经济补偿,仅处分双方私人财产,未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其次,案涉补偿是针对王某珊的实际付出的对价,不具备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严某池无权主张撤销或拒绝履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严某池的上诉,维持原判,严某池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王某珊支付剩余补偿费382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4420号
-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同居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补偿的具体事由(如针对女方怀孕误工、独自抚育子女的付出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后续被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
- 签订协议时建议留存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签约视频等证据,也可安排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见证,避免后续对方以胁迫、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 同居生育子女的双方,建议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明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行使方式等事项,避免后续就子女抚养问题再次产生纠纷;
- 若补偿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可持协议、付款记录、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依约履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