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发生口角互殴受伤先动手方要担主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周口(2025)豫16民终21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琐事引发互殴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先动手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6民终2161号生效判决分析:互殴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中,法院不会仅以损害结果定责,而是会结合事件起因、冲突升级的主导方、谁先实施暴力行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划分责任比例。本案中朱某自认先动手用布包砸周某,是本次肢体冲突的发起者,对周某的人身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完全符合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过错责任原则。此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主张,法律仅支持实际产生的收入减少部分,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且未因受伤产生收入损失,误工费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朱某与周某一同前往山东潍坊参加岗位培训,因住宿调换床位问题发生口角,朱某先动手用布包砸周某,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互殴过程中周某右手食指骨折、朱某右胳膊肘受伤。周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现场调解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本次互殴引发的人身损害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周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支持条件?
法院观点:首先,朱某自认先动手实施暴力引发冲突,是本次损害发生的主要诱因,对周某的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未能冷静理性处理口角纠纷,参与互殴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其次,周某系在编在岗教师,其自认受伤后单位未停发工资,不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46.56元;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6民终2161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日常发生口角纠纷务必保持冷静,切勿先动手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即便后续发展为互殴,先动手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冲突的主要过错方,不仅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若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后果,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 主张人身损害误工费需举证实际收入减少: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除了需要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意见外,还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受伤前后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受伤产生了收入损失,否则误工费诉请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发生肢体冲突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核心证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调解记录等是后续主张侵权责任的核心证据,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私了承诺,若后续协商不成,没有公安留存的证据会导致维权极度被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