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正常到期但承租人曾擅自转租,出租人能不能不退押金?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62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到期终止后,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曾存在擅自转租的违约行为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退还租赁保证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621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租赁保证金的没收规则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适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仅在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因自身原因停业无法履行合同时,出租人才有权没收保证金。如果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至期限届满终止的,即便承租人存在擅自转租的瑕疵履行行为,只要该行为未导致合同解除、也未给出租人造成实际损失,出租人无权以此为由拒退保证金。 其次,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已经明确作出同意退还保证金的意思表示的,该承诺属于有效意思自治,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再以之前的违约事由反悔拒退。 再次,承租人有权将保证金退还的债权转让给次承租人,该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自债务人知晓转让事实时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向出租人主张退还保证金。 最后,实际收取保证金且明确作出退款承诺的非合同相对方,需与出租人共同承担退款责任,不得仅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3月,王某作为出租方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商铺出租给刘某,租赁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约定刘某需缴纳82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转租需经出租方同意。刘某按约将82000元保证金支付至王某的关联方江某的账户。
2024年4月,刘某将案涉商铺转租给陈某、张某,并将案涉82000元保证金的债权一并转让给二人,陈某、张某支付了包含保证金在内的全部转让款。2025年2月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江某及其他相关方组建微信群沟通保证金退还事宜,江某多次在群内明确承诺会退还保证金,甚至表示“这两天财务会支付给他们”,但之后王某、江某以刘某擅自转租属于根本违约为由拒绝退款,陈某、张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江某能否以刘某擅自转租为由拒退租赁保证金?刘某转让保证金债权的行为是否对王某、江某发生效力?江某是否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至期限届满终止,并非因刘某转租违约导致提前解除,王某、江某也未举证证明转租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且二人已经在诉前的微信沟通中明确同意退还保证金,故无权以擅自转租为由拒退保证金。第二,刘某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将保证金债权转让给陈某、张某,王某、江某在诉讼中知晓该转让事实,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效力。第三,江某是案涉保证金的实际收取人,且多次明确承诺退款,应当与王某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王某、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王某、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张某返还保证金82000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6211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人而言,如果发现承租人存在擅自转租行为,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提出异议,若怠于主张权利,等到租赁合同正常到期后再以转租为由拒退保证金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认为转租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留存好损失的相关证据,另行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而不是直接没收全部保证金。 2. 对承租人而言,转租商铺尽量提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需要将租赁相关的债权转让给次承租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出租人,留存好通知的相关证据,避免出现债权转让对出租人不生效的问题。 3. 对次承租人而言,受让商铺时应当明确原租赁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留存好转租协议、债权转让的书面证明,以及和出租人沟通退款的全部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承诺等),只要出租人明确作出了退款承诺,即便自己不是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可以直接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4. 提醒普通民众,不要随意代他人收取款项,更不要轻易在公开场合作出付款承诺,否则即便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也可能因为自己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无端背负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