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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建筑设备被举报致损失能扣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63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以出租方存在恶意举报安全问题、擅自拆除设备配件等行为造成自身损失为由,要求在应付租金中直接抵扣损失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6340号生效判决分析:

承租方主张出租方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并要求在租金中抵扣的,本质是向出租方主张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需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出租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二是承租方实际产生了明确的经济损失;三是出租方的行为与承租方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承租方需对上述全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需要注意:第一,向监管部门实名举报安全隐患是公民、单位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合法行为,只要举报人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诬告的情形,即便举报后承租方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被建设单位处罚,也不能归责于举报人;第二,若租赁设备已到合同约定的报停、拆卸时间,出租方按流程拆卸设备属于正当行使合同权利,不构成“擅自拆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阳江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向佛山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出租建筑施工电梯设备,双方约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后因工程公司欠付租金,租赁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程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29901元及逾期违约金,并要求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覃某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公司提起反诉称:租赁公司为追索租金恶意向住建部门举报虚构安全问题,且租赁公司的合伙人许某擅自进入工地拆除电梯电机配件导致工地停工,造成工程公司被建设单位深圳某某建设公司罚款14万元,要求租赁公司赔偿该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工程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111901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覃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工程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租赁公司应承担42000元损失,请求改判在租金中扣减该金额。

争议焦点

工程公司要求租赁公司承担42000元损失并在应付租金中抵扣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举报问题:向法定监管部门实名举报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属于正当监督。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公司存在为追讨租金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等不实举报的违法行为,也未证明其因该举报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该项主张缺乏依据。
  2. 关于拆除设备问题:案涉租赁物的报停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拆卸告知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双方均确认租赁合同履行至2023年12月31日。工程公司主张许某擅自拆走电梯配件致其被罚款,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也无法证明所谓的拆除行为与罚款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无法证明罚款已实际支出结算,且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设备是由第三方广东某某机械公司拆卸,工程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3. 工程公司既未说明42000元损失的具体构成,也未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工程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6340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履约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出租方而言

  • 发现承租方违规使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首先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明确告知违规情形和整改要求;若承租方拒不整改,再向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的,属于合法维权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恶意举报。
  • 设备报停、拆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流程操作,提前向承租方发送拆卸告知书,做好设备交接记录,委托第三方拆卸的要留存好委托合同、付款凭证等,避免被承租方主张“擅自拆卸”。

对承租方而言

  • 应当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不得私自改装、使用不合格配件,否则因自身违规行为导致的罚款、停工损失需自行承担。
  • 若认为出租方的行为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及时留存好损失的全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通知书、正式罚款票据、转账记录、损失与对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切勿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拒付租金或要求抵扣,否则反而会因逾期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本案中工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覃某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建筑类小微企业需要重点注意的风险点:一人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