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已在保险赔偿中抵扣,还需要伤者自己再付吗?
法律问题
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已经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保险赔偿款中全额扣除的,该笔医疗费是否还需要伤者自行向医院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8民终1496号生效判决分析:该情形下伤者无需自行支付欠付医疗费。生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已将欠付的医疗费全额从保险公司应支付给伤者的赔偿款中扣除,相当于保险公司已通过抵扣方式确认该笔医疗费由其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一审法院重复适用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伤者承担部分医疗费属于实体处理错误,二审已依法纠正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全部医疗费(扣除意外险赔付的部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湛江某某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66万余元,尚欠387141.92元未付。2023年余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效判决认定湛江某某财险公司应赔偿余某的款项中,全额扣除了该笔欠付的医疗费,仅将剩余赔偿款支付给余某。后湛江某某医院起诉余某及两家财险公司追索医疗费,一审判决湛江某某财险公司承担70%医疗费、遂溪某某财险公司承担2857.14元、余某自行承担113285.44元。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欠付的113285.44元医疗费应当由余某支付还是湛江某某财险公司支付?
法院观点
生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已经在湛江某某财险公司应付给余某的赔偿款中,全额扣减了欠付的38万余元医疗费,因此该笔医疗费的支付主体应当是湛江某某财险公司,一审判决重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医疗费承担主体,属于实体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此外一审法院已依法向余某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余某已查阅,一审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遂溪某某财险公司向湛江某某医院支付2857.14元的判项,改判湛江某某财险公司向湛江某某医院支付剩余全部医疗费384284.78元,余某无需承担任何医疗费支付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湛江某某财险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8民终1496号
-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就医时如果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医疗费,在后续起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应当主动向法院说明欠付医疗费的情况,申请法院在保险赔偿款中预留或直接扣划给医疗机构,避免后续被医疗机构起诉追偿的诉讼风险。
- 保险公司如果已经在应付给伤者的赔偿款中扣减了伤者欠付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将该笔费用足额支付给医疗机构,不得要求伤者重复承担该笔费用,伤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依据生效的交通事故判决依法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医疗机构追索欠付的交通事故医疗费时,可以一并起诉侵权责任方和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既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能避免伤者无履行能力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 本案中余某虽然最终二审胜诉,但如果其在一审阶段积极应诉,主动提交前案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完全可以避免一审的不利判决,节省二审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因此大家遇到诉讼时一定要重视自身的程序权利,及时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按时应诉举证,避免因缺席庭审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