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方称劳务费已付包工头还需向工人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132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用工方主张已将案涉劳务费用支付给包工头的,是否还需要向实际提供劳务的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1328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上述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即便用工方声称已把劳务费付给包工头,只要无法证明已付的款项确实包含案涉劳务人员的工资,就仍需向实际提供劳务的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首先,只要劳务人员持有工地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天、工程量确认凭证,就有权直接向接受劳务的用工方主张劳动报酬,无需仅向包工头追偿;其次,用工方以“已和包工头结清”为由拒付的,必须拿出明确的结算明细,证明付给包工头的钱已经覆盖了案涉工人的劳务费,如果只有包工头出具的笼统结清证明,拿不出对应明细,或是有聊天记录等相反证据证明费用未结清的,用工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新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某工程公司(某乙公司)承接清远英德的某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柯某,刘某经柯某安排到工地提供点工劳务。施工期间,某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彭某签字确认刘某2023年9月至12月共计提供149.5个点工,按照双方认可的400元/天标准,劳务费共计59600元。2024年3月刘某提供的21.5个点工的劳务费8600元,已由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直接转账给刘某。
因某乙公司一直拖欠2023年的59600元劳务费,刘某多次催讨未果后,将某乙公司等起诉至法院。某乙公司抗辩认为,刘某是包工头柯某聘请的人员,且公司已经和柯某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刘某的工资应该找柯某要,和公司无关。
(二)争议焦点
某乙公司以已向包工头柯某付清工程款为由拒付刘某劳务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裁判观点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乙公司对项目负责人彭某签字的点工确认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仅主张已将案涉费用支付给柯某,但某乙公司提交的柯某出具的结清证明,并未明确载明已付工程款包含刘某主张的149.5个点工的费用;经法院释明要求提交具体结算明细后,某乙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结算凭证。此外刘某提交的与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彭某曾明确认可案涉点工费用尚未结清给柯某,与某乙公司的抗辩主张明显矛盾。
据此,法院认定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案涉劳务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某持有结算凭证原件,有权直接向某乙公司主张权利。
(四)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8民终1328号终审判决:驳回东莞市某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刘某支付劳务费596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18民终1328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广大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朋友)
- 第一,干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尽量要求用工方的现场负责人、项目管理员签字确认工天、工程量,留存好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表、部分工资转账凭证等,不要只和包工头做口头约定;
- 第二,若用工方以“钱已经给包工头了”为由拒付工资的,可直接凭签字确认的结算凭证向法院起诉用工方,无需仅找没有偿付能力的包工头追责,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二)对工程用工企业
- 第一,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的,结算时必须列明详细的结算明细,明确已付工程款包含的工人工资清单、对应工天及金额,避免只出具笼统的“结清证明”;
- 第二,支付工程款时,可要求包工头提供所有工人的工资签收凭证,或直接代包工头向工人发放工资并留存转账记录,避免出现“已经付了钱还要再给工人发一次工资”的重复赔付风险。
此外,征和律所特别提示: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员在工人的工天确认单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不能以“签字是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付工人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