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擅自转移财产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莞(2025)粤19民终43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实际控制人、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拒不配合移交财务资料、擅自处置公司财产,是否需要向债务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9民终432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属于法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主体,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账册,配合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法定义务。其次,若上述义务主体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擅自转移、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债务人财产减损、无法开展破产审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损失金额的认定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合理酌定”规则:若赔偿义务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成本支出与公司经营的直接关联性,人民法院将结合在案销售记录、当事人自认内容合理酌定损失金额,仅对有充分证据佐证的合理经营成本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4月1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指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通知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店长刘某甲移交公司财务账册、财产等资料,但两人拒不配合,还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擅自将案涉经营店铺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刘某乙运走公司所有的40只宠物,刘某甲在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仍以某甲公司名义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获利共计130108元,且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上述经营收入,导致某甲公司无法进行破产审计,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债权未获足额清偿。管理人遂代表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乙、刘某甲赔偿财产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观点:刘某甲作为某甲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负有配合清算义务的主体,其拒不移交财务资料、擅自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结合店铺转让款、刘某乙自认的宠物数量、案涉期间销售记录,仅扣除刘某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房租及员工宿舍租金共计34600元,对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的进货成本、中介费、工资等支出均不予采纳,最终认定总损失金额为185508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乙、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85508元,该款项归入破产财产;二审法院驳回刘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9民终4324号
- 案由: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务必严格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转移、隐匿、处置公司财产,否则不仅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罚款处罚,还需对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刑事犯罪。
- 对于破产管理人:若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存在拒不配合清算、擅自处置财产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如谈话笔录、销售记录、转让合同、支付凭证等),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罚措施,同时可代表债务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追回财产归入破产财产,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破产企业债权人:若发现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存在转移财产、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可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督促管理人依法追责;若管理人怠于履职的,债权人也可依法自行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