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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民间借贷还款该先抵哪笔?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30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同一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借出多笔民间借贷,债务人的部分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还款应当优先抵扣哪笔债务?债权人当庭变更利息起算时间,是否视为放弃借款到期后至变更前的利息?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30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多笔同类债务的清偿顺序,我国法律确立了三层规则:一是有约定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履行的债务;三是债务人未指定的,按法定顺序优先冲抵已到期债务、无担保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冲抵。本案中,案涉10万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4年7月5日,债务人的所有还款均发生在2024年1月8日之前,还款时该笔10万元债务尚未到期,且双方实际履行中还款金额与50万元借款的约定利息金额完全对应,债权人亦曾确认还款针对50万元借款的利息,因此案涉还款应优先抵扣50万元借款的本息。其次,同一笔债务的还款抵扣顺序同样遵循法定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还款应当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扣利息,最后抵扣本金。最后,债权人当庭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不能直接推定其放弃前期利息,若债权人提交的本息计算表仍明确主张前期利息,仅因对抵扣顺序的误解调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判,对未到期债务的合法前期利息依法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周某先后向李某、林某出借两笔款项:第一笔为50万元借款,第二笔为10万元借款(双方2021年3月3日签订协议约定2024年7月5日还本付息共计20万元)。2019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李某、林某陆续还款共计661000元。王某、周某因催讨剩余欠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还款优先抵扣50万元借款本息,判决李某、林某偿还50万元借款剩余本金66827.08元及利息、10万元本金及自2024年1月8日起的利息,驳回其他请求。王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还款应同时抵扣两笔借款的利息,10万元借款的前期利息也应得到支持,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保全保险费。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10万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4年7月5日,债务人还款时该笔债务尚未到期,且双方实际履行中还款金额与50万元借款利息对应,因此一审认定还款优先抵扣50万元借款本息并无不当。但一审在认定还款仅抵扣50万元借款本息的前提下,未支持10万元借款自出借之日至2024年1月7日的利息,属于处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50万元剩余本息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10万元借款利息的判项,改判李某、林某向王某、周某支付10万元借款2021年3月3日至2024年1月7日的利息43837元及后续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驳回王某、周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30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多笔款项时,建议在借条或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每笔还款的抵扣顺序,避免后续就抵扣问题产生争议;若未作约定,还款时应当要求债务人明确其还款针对的是哪笔债务,留存书面确认记录。
  2. 债权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表述变更的原因,避免法院误判为放弃相关权利。如本案中王某、周某变更利息起算时间系因对抵扣顺序的认知,并非放弃前期利息,因此在提交的本息计算表中明确列明了前期利息的主张,最终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3. 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必然由败诉方承担,目前司法实践中仅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该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建议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避免后续维权产生额外成本。
  4. 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合理抗辩也无法在二审程序中得到审查。本案中林某抗辩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此二审法院未对该抗辩事由进行审查,林某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