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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4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48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业主未与物业公司单独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只要物业公司实际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实际享受了服务,双方就成立合法的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业主应当履行交费义务。其次,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的,仅在物业公司完全不履行主要服务义务、存在重大服务瑕疵的情形下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一般的服务瑕疵或者不足,不能成为业主拒交全部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同时法院裁判时还会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对等原则,在物业费收费标准较低的情况下,不会苛求物业公司提供远超收费标准的完美服务。本案中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乙物业公司存在完全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重大瑕疵,且案涉小区商铺物业费仅为1.2元/月/平方米,收费标准较低,因此蔡某拒交全部物业费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蔡某是中山市侨兴花园5间临街商铺的所有权人,案涉小区建设单位于2010年出具委托函,委托中山市某乙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双方未签订单独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起,蔡某认为物业公司放任小区公共区域占道摆卖、不清理垃圾、不维护公共设施,基本未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拒交5间商铺2020年至2024年期间的物业费共计23000余元。某乙物业公司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蔡某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滞纳金,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蔡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蔡某与某乙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 蔡某能否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
  3. 某乙物业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蔡某主张的6-12号商铺多收的物业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某乙物业公司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已实际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蔡某作为业主实际享受了服务,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第二,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完全不履行主要服务义务的重大瑕疵,结合案涉小区较低的物业费标准,蔡某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远超收费标准的服务违背质价相符、公平对等原则,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第三,结合双方陈述及蔡某后续正常交纳6-12号商铺物业费的行为,足以推定物业公司已通过冲抵后续物业费的方式退还了多收的费用,蔡某要求退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此外,蔡某并非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无权主张该协议无效;其要求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与本案物业费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蔡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485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切勿直接采取拒交全部物业费的方式维权,该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构成违约,面临被起诉、支付滞纳金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第一,完整留存服务瑕疵的证据(连续的现场视频/照片、向物业公司、街道办、住建部门的投诉记录、沟通记录等);第二,可联合其他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议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第三,若仅为部分服务瑕疵,可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减免对应瑕疵部分的物业费,而非拒交全部费用。
  2. 物业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流程,留存好保洁、安保、公共设施维护、物业费催收等全部服务记录,收到业主的投诉后要及时整改并留存整改凭证。调整物业费标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多收取的费用要及时退还,若采取冲抵后续物业费的方式处理,必须留存好双方确认的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 业主行使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服务合同、收支明细等信息的,属于独立的诉请,若在物业费纠纷中一并提出,法院通常会要求业主另行起诉或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建议业主单独主张该类权利。此外,业主无权主张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业的相关权益,也无权请求确认他人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