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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债务能否私自占用他人产权用地搭建设施催债?征和律所结合中山(2025)粤20民终24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索要债务时,能否以私力救济为名,在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用地范围内搭建设施、堆放杂物、张贴催债标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20民终2498号生效判决分析:物权具有法定排他性,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合法凭证,未经产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他人享有物权的土地及房屋范围内实施占用、搭建设施等妨害物权的行为。即便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债权人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普通债务纠纷不符合私力救济的法定适用条件,以催债为名占用他人产权区域的行为属于侵权,产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严某甲是中山市沙溪镇某房屋及对应土地的登记产权人,张某曾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后双方租赁关系经法院生效判决终止,张某已交还涉案房屋。张某主张严某甲曾承诺代其子偿还欠张某的债务但未履行,遂于2024年11月在严某甲房屋用地红线范围内,用三轮车、木板、废旧物搭建固定设施,摆放带有“还钱”字样的木板及凳子,并用锁链锁住三轮车致使严某甲无法搬离,严某甲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一审法院支持严某甲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张某搭建设施的区域是否属于严某甲的物权保护范围?
2. 张某以催债为由占用他人用地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的私力救济?

法院观点

首先,根据严某甲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示意图及宗地图,张某搭建设施、堆放杂物的区域全部位于严某甲案涉房屋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严某甲作为登记权利人,对该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性权利,张某未经同意长期占用该区域的行为构成对严某甲物权的持续性妨害。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保护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即便张某主张的代偿承诺属实,其也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债权。私力救济仅适用于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形,张某所称的债务纠纷不具备紧迫性,其长期占用他人不动产、设置催债设施的行为已超出合法维权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当性。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拆除在严某甲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后山村楼房处搭建的设施并恢复原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民终2498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维权务必守住合法边界:遇到债务纠纷时,切勿采取占房堵门、堆放杂物、张贴侮辱性标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过激催债方式,此类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债权,还可能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建议债权人优先通过发律师函固定证据、协商和解、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小失大。
  2. 物权人遇到妨害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发现他人非法占用自己的产权区域、妨害房屋或土地正常使用的,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留存好不动产权属证明、报警记录、沟通协商记录等材料,可先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对方拒不配合的及时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一并主张赔偿。
  3. 需明确私力救济的适用边界:我国法律仅允许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且事后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普通的债务、合同纠纷均不满足私力救济的紧急性要求,切勿滥用私力救济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