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货车拉货收运费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征和律所结合揭阳(2025)粤52民终6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货车,帮企业拉货收取运费,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52民终668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货车车主存在误区,认为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不用办营运证,投非营运保险拉货也没事,这其实混淆了行政监管要求和保险合同约定。
如果车辆是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三者险,车主长期、频繁使用车辆从事货运并收取报酬,就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车辆行驶时长、里程、事故风险明显上升,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只要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对“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免赔”的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原本该由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将全部由车主自行承担。
本案中段某虽主张自己是纺织厂装卸工,拉货是工作内容、收取的是油费补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反而保险公司提交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可证明其长期多次按趟收取运费从事货运,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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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16日,段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广东普宁Y325线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搭载蔡某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涉案货车登记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段某以非营运性质在某保险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蔡某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不成,将段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段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段某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
段某驾驶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货物并收取报酬,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段某正在为某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运输布匹并收取运费,其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货运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段某也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赔偿。
二审中段某提交纺织厂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自己是该厂装卸工,拉货是工作内容,收取的是油费补贴不是运费,但未能补充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而保险公司提交的段某本人询问笔录、纺织厂主管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证明段某长期、多次为纺织厂运输货物并按趟收取运费,运输频率较高。故二审法院认为段某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商业三者险免赔的主张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蔡某84868.32元(已抵扣垫付的58000元),超出交强险的106314.55元损失由段某自行赔偿(已抵扣垫付的4701.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52民终66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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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投保别贪小便宜吃大亏:如果你的货车确实需要长期、频繁用于拉货牟利,一定要投保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不要为了省几千块保费投非营运保险。保险上的“营运”和行政上的“营运证”是两码事,哪怕是4.5吨以下不用办营运证的普通货车,只要是长期收运费拉货,就可能被认定为改变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出事了商业险不赔,损失可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远远超过省下来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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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帮工收油费一般不算营运:如果只是偶尔、临时帮亲友拉货,收的钱刚好覆盖油费、过路费,没有牟利性质,也没有长期固定从事货运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营运。但如果是长期、固定给某家或多家企业拉货,按趟、按月结算费用,哪怕主张自己是公司员工,只要拿不出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是职务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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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说拒赔先查两个关键点:第一,看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没有明确告知“非营运车拉货不赔”,有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如果你根本没见过条款也没签过字,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二,看拉货行为是否真的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如果只是偶尔一次、频率极低,可以主张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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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维权注意事项: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主张剔除非医保用药,不用慌张,只要医疗费是治疗伤情必须的,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用药不合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剔除;伤残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赔偿义务人必须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