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租地给村集体仅约定“抽田就终止”没写租期能随时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5331号案例实务解读

租地给村集体仅约定“抽田就终止”没写租期能随时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53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中仅约定“抽田时协议终止”,未明确具体租赁期限的,是否属于不定期租赁?出租方能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5331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判断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是否属于不定期租赁,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对租赁期限作出明确、可执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模糊的终止条件,且双方对条件的理解存在争议,也无明确时间节点的,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抽田终止”的约定,双方对“抽田”的含义解释不一,也没有明确的土地调整时间,因此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其次,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给承租方必要的腾退准备时间。如果出租方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无需另行提前通知。

最后,关于村集体提出的“租地协议与占地处理协议互为因果、漏列实际耕种人”的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份协议属于独立的合同关系,法院仅审理原告起诉的租地协议纠纷,不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合法。如果相关方对土地权益有争议,可另案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真实案例

2009年,因建设小学占用村民王某的承包地,某某小组、某某居委会与陶某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租用陶某名下1195平方米的承包田给王某户耕种,年租金2150元,每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抽田另补给陶某,集体需提前3个月告知,协议同时终止。

协议签订后,村集体将案涉土地交给王某户耕种,多年来一直按约支付租金。王某去世后,其家属将案涉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在土地上搭建了大棚、临时看守房,还挖了蓄水塘。

2024年,陶某因租金等问题与村集体产生矛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地协议、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的租金2150元、恢复土地原状等。一审中,村集体辩称租地协议与王某的占地处理协议互为因果,解除协议应通知王某家属参加诉讼,否则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案涉《租地协议》中约定的“抽田终止”条款,双方对“抽田”的解释不一致,且无明确的时间节点,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应视为不定期租赁,陶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村小组之日(2024年11月2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村集体应当支付欠付租金,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陶某。关于村集体提出的两份协议关联、漏列当事人的主张,因两份协议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审理的是租地协议纠纷,不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案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于2024年11月28日解除,某某小组、某某居委会支付陶某欠付租金215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陶某;昆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5331号
  • 案由: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终止条件、解除程序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抽田终止”“政策调整终止”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因期限问题产生争议。如果约定终止条件,一定要明确条件的具体含义、触发方式,最好同时约定最长租赁期限。
  • 第二,对于已经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出租方如果要收回土地,应当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方,给承租方留出腾退、处理地上附着物的时间;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起诉的,要准备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地协议、租金支付记录、土地现状照片等证据,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 第三,涉及多份关联协议的,应当尽量在同一份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或者在协议中注明各协议之间的关联关系,避免因合同相对性导致维权受阻。如果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后续出现执行难题。
  • 第四,土地承租方在租赁土地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搭建临时建筑、挖塘等行为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出租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还可能面临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