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能否以案外项目债务抵销本案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53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能否以案外其他工程项目产生的未结清债务,主张直接抵销本案欠付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5340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纠纷中不同项目的债权债务相互独立,发包方主张以案外项目债务抵销本案工程款的,必须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一是双方确实互负合法、到期、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二是双方对用于抵销的案外债权债务不存在任何争议。如果双方对案外项目的债权债务本身尚有争议、未进行最终结算,发包方无权在本案中直接主张抵销,仍应按本案结算金额向承包方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1日,上诉人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发包方)与被上诉人云南某丙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俊发城N-22-1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园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将案涉景观工程的土建劳务部分分包给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按实结算。
2022年1月19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共同确认结算总金额为21162.92元,质保期为1年。后承包方多次催要欠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承包方在案外“版纳凤凰谷”项目中欠其代付的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以案外债务抵销本案工程款,拒绝支付。承包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工程已交付超过两年,发包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已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债权债务明确,发包方应当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其次,发包方主张用于抵销的债务属于案外其他工程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双方对案外债务的金额、承担主体本身存在争议,不符合法定抵销的适用条件,对发包方的抵销主张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21162.92元,并以21162.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534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不同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签订协议,切忌混同管理。尤其是代付农民工工资、垫付材料款等情况,一定要书面明确该笔款项对应哪个项目、是否用于抵扣对应项目的工程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如果拟通过债务抵销方式结清工程款,应当先与对方核对确认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金额,签订书面《债务抵销协议》,不要在诉讼过程中才提出存在未结算的案外债务要求抵销,这类主张因债权债务不明确,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应当注意留存工程交付记录、结算文件、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结算完成后及时主张工程款,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发包方如果认为承包方存在未履行的义务,应当及时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而不是直接拒绝支付本案无争议的工程款,否则将额外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和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