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他道路能走还能要求保留原有历史生产通道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56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相邻方有其他通行道路的情况下,还能要求堵塞原有历史生产通道的一方排除妨碍、恢复通行吗?原有历史通道宽度不足1米的,能否要求预留1米宽的安全通行空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561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邻通行权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生产生活的便利,即便存在其他替代通行道路,历史形成的固有通道也不得被任意堵塞,通行人有权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负重情况、通行习惯等选择更为便利的道路。此外,即便原有历史通道的自然宽度不足1米,法院也会结合通道周边的安全风险、通行人的实际生产需求(如携带农具、物资)等因素,支持合理范围内的拓宽请求,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通道临水沟有坠落风险、村民耕种需携带农具的实际情况,支持了预留1米宽通道的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昆明寻甸县某村有一条沿某塘水沟形成的南北走向历史生产小路,是多名村民上山耕种的常用通道之一。2014年卢某甲受让水沟东侧地块后,陆续建盖住房、牲畜圈,2024年又加高沟边石埂、修建东西向围墙,完全堵塞了该条历史通道。卢某甲主张村内另有其他较宽道路可通往村民耕地,且原有小路仅宽30-50公分,无需拆除建筑预留1米通道,15名村民遂将卢某甲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存在其他替代通行道路时,相邻方能否擅自堵塞原有历史生产通道?
2. 原有历史通道宽度不足1米的,通行方能否要求预留1米宽的安全通行空间?
法院观点
首先,通行人对道路享有选择权,有权根据通行距离、负重情况、自身习惯选择更便利的道路,开辟新的通行道路并不必然取代原有历史通道,相邻方不得以存在其他道路为由擅自堵塞固有通道。其次,案涉通道临某塘水沟,雨季水流较大存在坠落安全风险,村民日常耕种需携带农具、物资,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预留1米宽通道符合客观实际需求,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卢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位于某村某塘水沟边妨碍通行的牲畜圈、围墙,保持沟埂边一米宽通道通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卢某甲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5611号
- 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村民如果遇到历史公共通道被堵塞的情况,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包括通道历史通行的老旧照片、通行痕迹的现场影像、村委会出具的通道权属/历史证明、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等,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维权失败。第二,不动产权利人在自有地块上修建建筑、改造场地时,应当提前核实地块边界是否涉及历史公共通道,不要抱有“有其他路就可以堵老路”的侥幸心理,否则一旦被认定侵害相邻通行权,不仅需要拆除违规建筑,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第三,如果历史通道本身存在临沟、临坡等安全隐患,通行方主张适当拓宽通道预留安全空间的,只要请求在合理范围内,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此外,本案中卢某甲提出的“通道另一端也有障碍物无法通行”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因为本案仅处理卢某甲自身的侵权行为,通道其他部分的障碍,权利人可以另行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作为自己堵塞通道的合法抗辩理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