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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该从哪天起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56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保金逾期返还时,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合同约定保修款结算需物业公司和发包方签字认可,未完成签字的,发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564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质保金本质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返还义务的核心前提是保修期届满且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或已扣除对应维修费用)。只要保修期届满,发包方就应当及时履行质保金返还义务,不能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
  2. 若合同仅约定“保修款结算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但未明确约定签字流程的发起主体、办理时限,且工程质量确认、退款审批的义务本身由发包方掌握的,发包方以未完成签字作为不承担逾期利息的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3. 承包方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质保金返还的,在双方对付款时间存在争议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届满的情况下,利息起算时间可从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而非发包方主张的判决生效之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昆明某某地产公司(发包方)与四川某某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万科城13号地块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993万余元,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保修期满后免息支付,发包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同时约定,保修款结算前承包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发包方签字认可。

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后续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认最终结算造价为947万余元,保修款为275250.28元。保修期届满后,发包方未主动返还保修金,承包方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保修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中,发包方主张应扣除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承包方予以认可,双方确认扣款金额合计1377.22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保修款273873.06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因承包方未取得物业公司和发包方的签字认可,保修款未达到结算条件,逾期利息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争议焦点

案涉保修款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起算满两年,承包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承包方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后,发包方应一次性支付剩余保修款;发包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应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关于发包方提出的“需物业公司、发包方签字认可才达到结算条件”的抗辩,法院认为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该签字行为的发起主体,且工程质量的确认及退还保修款的义务均在发包方一方。本案保修期届满后,发包方既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按约返还保修款,承包方以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确定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昆明某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564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质保金返还规则: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对质保金的返还时间、返还流程、逾期返还的利息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尤其要细化“需甲方/物业公司签字确认”这类条款的发起主体、办理时限(如“发包方应在保修期届满后10日内完成质量核查并签字,逾期未提异议视为符合返还条件”),避免发包方以内部流程未走完为由恶意拖延退款。
  2. 保修期内做好维修留痕:保修期内接到维修通知后,承包方应及时到场维修,并留存维修记录、发包方/物业公司的确认凭证,避免后续被发包方主张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及违约金;若发包方未通知维修直接委托第三方施工,承包方可对维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3. 保修期届满及时主张权利:保修期届满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的质保金返还申请,并留存送达凭证(如EMS快递底单、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若发包方拖延返还,应及时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4. 合理约定逾期利息标准:若合同约定的逾期返还利息标准过低(如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建议在签约时协商调整为按LPR计算,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承包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充分弥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