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口头提了不算数?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59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买受人仅以口头方式提出质量异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后自行二次加工使用,还能否主张全部损失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590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若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书面形式,买受人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曾以口头方式提出过质量异议,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要求,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提出了质量异议,将直接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其次,若买受人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未与出卖人协商一致就擅自对货物进行二次加工并投入使用,不仅会导致货物质量问题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核实,还会被视为买受人认可货物质量,由此产生的加工费、运输费等扩大损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3年12月1日,云南某甲公司(买方)与河北某某公司(卖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总价款44万余元的螺旋地桩,质量要求为镀锌层平均厚度≥65微米;合同明确约定“如有质量异议,买方须在货到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质量异议;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只负责钢材本身的质量问题,不承担搬运、加工、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某某公司分两批供货:第一批3356支螺旋地桩于2023年12月19日到货,云南某甲公司委托第三方抽检发现镀锌层厚度不达标,随即口头向河北某某公司提出异议,但未发送书面异议通知;第二批432支螺旋地桩于2024年1月12日到货,云南某甲公司抽检同样发现质量问题,于2024年1月13日向河北某某公司发送了书面质量异议函。
之后云南某甲公司未与河北某某公司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方案,也未将货物退回,而是自行委托第三方将两批共计3788支螺旋地桩全部二次加工后投入光伏项目使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河北某某公司赔偿检测费、二次加工费、运输费、业主罚款等共计18588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批货物云南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提出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第二批货物仅部分抽检不合格,且云南某甲公司擅自加工使用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情况酌情判令河北某某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驳回云南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南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了第一批货物质量问题的口头沟通录音、转账凭证等新证据,主张其已有效提出质量异议,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质量异议需书面提出,云南某甲公司仅口头提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一批货物应视为质量合格;第二批货物虽有效提出异议,但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不承担加工、搬运等损失,且货物已被全部二次加工,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一审酌情认定的赔偿金额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590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方式条款,若约定了需书面提出,发现质量问题后一定要通过EMS邮寄异议函、官方邮箱发送正式邮件、企业微信/钉钉发送书面告知等可留痕的方式提出,不要仅以电话、口头沟通的方式反馈,即便有通话录音也可能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不被法院认可。
- 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不要擅自对货物进行加工、改造或投入使用,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异议,与对方协商退货、换货、维修等解决方案;若对方拒不配合,要妥善保管货物原样,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一旦货物状态被改变,导致质量问题、损失金额无法核实,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若因项目工期紧张等客观原因,确需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减损处理的,一定要先书面告知出卖人处理方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或者提前对货物质量问题进行公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固定证据后再进行处理,避免事后无法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