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送修后被长期拖欠不还贬值损失谁担?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60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送修后,维修方长期拒不返还车辆,导致车辆市场价值大幅贬损的,车主有权要求维修方赔偿贬值损失吗?赔偿金额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6028号生效判决分析:
车主将车辆交付维修方进行维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维修方完成维修工作后,负有及时向车主返还车辆的法定义务。如果维修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拒不返还车辆,导致车辆产生贬值损失的,属于因过错侵害车主财产权益的行为,车主有权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维修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是“多因一果”:车辆送修时本身的损坏状态、车主自身怠于及时主张取回车辆、车辆随时间产生的正常市场贬值等,都是造成车辆价值下降的原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行为对损失的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维修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一般不会全额支持车主主张的全部贬值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王某以850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轿车。2019年9月,王某将车辆送到李某、文某经营的维修店(该维修店未办理工商登记,对外以“某某公司”名义经营)维修,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维修项目、价格,形成口头承揽合同。
车辆维修完成后,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文某催要车辆,两人一直推诿,甚至让王某自行找他人、建议报警,始终未返还车辆。2023年王某曾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解除承揽合同,李某、文某于2024年3月才将车辆交还王某。
王某收车时发现车辆存在多处损坏,随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显示车辆在2024年3月的市场价值仅为19600元。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李某、文某赔偿车辆经济损失60400元、鉴定费2200元及保全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文某是否为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二是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责任主体:王某将车辆交付李某、文某维修,双方就维修事宜协商并实际履行了车辆交付、维修沟通等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文某主张其是案外人杨某经营的维修店员工,但“某某公司”未依法登记,其内部关系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因此两人作为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责任。两人作为承揽人,完成维修后负有及时返还车辆的义务,长期拒不返还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车辆贬值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车辆贬值是多因素共同导致的,包括车辆送修时本身就是损坏状态、王某怠于及时行使取回权、车辆正常的市场贬值等。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6028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辆送修时,尽量选择有正规工商登记的维修机构,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约定维修项目、维修工期、取车时间、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维权时难以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 维修完成后要及时取车,如果维修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车辆,一定要尽快通过书面发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切勿长期拖延,否则因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 如果收回车辆时发现车辆存在异常损坏或价值贬损,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现场拍照录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同时留存好维修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后续维权时才能充分证明自身损失。
- 若维修方主张自己是员工、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的,可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维修机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提供的,对接的维修人员需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 此外需要注意,单方委托评估产生的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法院会根据举证必要性、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承担主体,并非全部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时要合理评估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