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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故意拖延结算逾期付款利息该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60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收到结算资料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结算,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607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买卖合同项下买方的付款义务系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得通过自身拖延履行结算义务的不当行为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如果合同已明确约定验收后的付款期限,即便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只要卖方已经完成供货、安装、验收等核心合同义务,且买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合同约定的验收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从该日起计算,而非买方单方主张的结算完成之日。本案中买方上诉主张逾期利息应从2024年10月30日起算,但因未举证证明未完成结算系卖方原因导致,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该上诉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1年11月,安宁某有限公司(买方)与住所地位于江苏常州的某有限公司(卖方)签订《充电桩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充电桩设备并由卖方负责安装、调试工作,合同总价为276656.4元,付款分为到货款、验收款、结算款、保修款四个阶段支付,其中验收款约定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初验且卖方提交齐全付款资料后28天内,买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款约定为设备验收移交并完成结算、卖方提交齐全付款资料后28天内,买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全部246台充电桩的供货、安装工作,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确认验收合格。2023年8月23日,买方仅向卖方支付货款138328.2元(对应合同总价的50%),未按约定支付验收款。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卖方工作人员向买方提交全部结算资料,要求办理结算手续,买方收到材料后无正当理由一直拖延不办理结算,也未支付剩余货款。

卖方遂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124495.38元及自2023年6月8日(验收后第28天)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支付保修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货款及逾期利息主张,以保修期尚未届满为由驳回了保修金的诉讼请求。买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4年10月30日(提交结算资料后28天)起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卖方已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的核心合同义务,买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未结算系卖方原因导致,也无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拖延结算的行为属于不当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期限应按合同约定的验收后28天届满之日起算,逾期利息也应自该日(2023年6月8日)起算。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607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卖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完成供货、安装、验收等核心义务后,应当及时向买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留存好送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快递签收记录、微信/邮件送达截图、接收人签字的交接单等),避免买方以“未收到结算资料”为由拖延付款;
  • 第二,若买方收到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3个月的合理期限仍不办理结算,卖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货款,无需等待买方完成结算流程,同时可主张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无需按照买方主张的结算完成之日起算;
  • 第三,买方如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完成结算系卖方原因导致,应当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如质量异议通知、第三方检测报告、要求卖方补充结算资料的沟通记录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第四,本案中卖方主张的保修金因2年保修期尚未届满未获法院支持,卖方可在保修期届满后,另行向买方主张该部分款项,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