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拆迁时奖励过渡费能否按产权份额分割?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5)云01民终61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共有人能否按照产权份额分割签约奖励、腾房奖励、过渡费、搬迁费这类拆迁补偿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1民终6125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以为只要持有房屋的部分产权,所有拆迁补偿款都能按产权份额平分,其实这是常见的法律误区。拆迁补偿款包含多种不同性质的项目,分割规则完全不同:
第一类是房屋本体价值相关的补偿,比如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装修补偿款等,这部分是房屋产权的直接转化,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产权份额要求分割。
第二类是带有特定指向性的补偿或奖励,比如签约奖励、腾房奖励、过渡费、搬迁费:签约奖励、腾房奖励是拆迁方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及时签约、按时腾房设置的奖励,针对的是实际配合拆迁的主体;过渡费是对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产生的临时居住成本的补偿;搬迁费是对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的补助。这几类费用的取得,都以拆迁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需要履行搬迁义务为前提,并非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必然收益。
本案中李某虽然对案涉房屋享有10%的产权份额,但她早在拆迁启动前4年就已离婚并搬离房屋,户口也迁入了自己单独取得的回迁房,拆迁时既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不需要承担搬迁成本、履行腾房义务,因此无权主张分割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姜某原系夫妻,1995年李某将户口迁入安宁市某村,与姜某的母亲关某、妹妹姜某某、儿子李某某共同居住在关某名下的农村自建房屋内。房屋建成后登记在关某名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016年,李某与姜某协议离婚,之后李某搬离案涉房屋。2020年该村启动城市更新改造拆迁,李某作为本村村民已单独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并于2020年5月将户口迁入该回迁房。
2021年李某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李某对案涉被拆迁房屋享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但因房屋已被拆迁,产权份额无法实际执行,李某遂申请执行拆迁补偿款中的房屋价值部分,最终领到了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的十分之一,共计近50万元。
后李某认为,签约奖励、腾房奖励、过渡费、搬迁费也属于拆迁补偿款,自己同样有权按10%的份额分割,金额共计61205.6元,因与关某等人协商不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按照产权份额分割签约奖励、腾房奖励、过渡费、搬迁费?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签约奖励、腾房奖励、过渡费、搬迁费均是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特定指向性的补偿或补助费用:
- 签约奖励旨在鼓励被拆迁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
- 腾房奖励旨在鼓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腾退房屋;
- 过渡费是对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除、无法居住产生的临时安置成本的补偿;
- 搬迁费是对被拆迁人实际发生的搬迁重置费用的补助。
上述费用的产生和取得,均以拆迁发生时实际居住、需要履行腾房义务、承担搬迁成本为前提,并非房屋产权价值的直接转化。
本案中,李某早在拆迁启动前就已离婚搬离案涉房屋,户口也迁入了自己的回迁房,拆迁时既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不需要履行腾房义务、承担搬迁成本,因此不属于上述特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无权主张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民终6125号
-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先区分补偿项目性质,再主张分割:遇到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不要笼统主张“按份额分全部拆迁款”,首先要梳理清楚补偿明细的项目性质:房屋价值类补偿按产权份额分割;而奖励、过渡费、搬迁费等针对实际居住和搬迁行为的费用,只有实际居住并配合搬迁的共有人才能参与分配。
2. 留存实际居住、配合搬迁的证据:如果您是共有产权人且确实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参与了签约或腾房工作,一定要留存好居住证明(如水电气缴费记录、居委会证明)、拆迁沟通记录、搬迁凭证等证据,避免对方以“未实际居住”为由剥夺您的分配权利。
3. 注意重复起诉的认定边界:如果之前已经通过诉讼确认了房屋产权份额,之后再起诉分割不同性质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依法受理。比如本案中李某先起诉确认了10%的产权份额,之后再起诉分割奖励类费用,法院并未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而是进行了实体审理。
如果您遇到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等物权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