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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230万钢材款近10年才起诉要退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要回来吗?征和律所结合曲靖(2025)云03民终10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供货,买受人长期未主张退款或供货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3民终1047号生效判决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证据灭失。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出卖人未履行供货义务的,买受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就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

若双方后续就欠付款项签署了对账确认函,但未明确约定新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对账确认函出具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再起诉的,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权利人无法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云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为投资公司供应不少于2000吨建筑用钢,若无法供货需按年息20%支付预付款的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分三次向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预付款共计230万元,但房地产公司始终未履行任何供货义务。

后双方签署《往来款确认函》,共同确认截至2015年7月31日,房地产公司欠付投资公司预付货款230万元、利息26.9万元,但确认函未约定款项的退还时间。2024年,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钢材供货合同》,判决房地产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共同退还货款23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投资公司2024年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钢材供货合同》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开始供货,到期未供货的,投资公司就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即便按照双方签署《往来款确认函》的时间计算,至2024年投资公司提起诉讼时,也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投资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处理结果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3民终104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及时跟进合同履行,留存主张权利证据:买卖合同约定了明确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的,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书面催款函(保留快递底单、签收记录)、微信/短信催告、对账确认、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 对账文件需明确履行期限:双方就未履行合同对账时,一定要在对账文件中明确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将从对账确认之日起算,极易因疏忽超过时效。
  • 主张股东/法定代表人担责需充分举证:若认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要及时收集银行流水、财产混同的相关证据,仅以其是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发现合同异常要及时维权:若发现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走账”“套取资金”等异常情形,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避免时隔多年相关人员离职、证据灭失后再维权,大幅增加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