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行医输液后病危为何索赔败诉?征和律所结合曲靖(2025)云03民终1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遭遇非法行医输液后身体严重受损,已经拿到了卫健部门的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是不是就一定能拿到赔偿?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3民终1366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对方是非法行医,就该全赔”,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非法行医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卫健部门的处罚只能证明对方存在行医资质的违法性,也就是能推定对方存在医疗过错,但并不能直接证明“非法行医行为和你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存在诊疗行为、有损害结果、医方有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算对方是非法行医,能直接推定有过错,但因果关系这一项,还是需要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如果双方对因果关系有争议,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患者如果不申请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黄某主张“非法行医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法院认为,旧的地方性司法文件和现行《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冲突的,要适用上位法,因此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1月,云南宣威的黄某因出现腹痛、解黑便等症状十余天,先后两次到周某开设在村里的私人诊所输液治疗。周某持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私自开设诊疗场所。
2022年1月21日,黄某在第二次输液过程中突发休克,被紧急送往宣威市某某医院救治,检查发现血小板数值远低于正常值,后转至曲靖市某某医院、昆明某某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40天,被诊断为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多种病症,自行支付医疗费9万余元。
2022年3月,宣威市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50元,罚款5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的病是周某非法行医输液导致的,起诉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一审中,法院明确告知黄某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证明因果关系,但黄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无法证明周某的诊疗行为和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上诉,主张周某属于非法行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由周某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3民终136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遭遇非法行医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直接和对方争吵,先保留好缴费记录、药品包装、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同时立刻到正规公立医院就诊,全程保留好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
- 不要盲目依赖“非法行医=全赔”的误区:行政处罚只能证明对方违法,不能直接证明因果关系。如果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主动放弃鉴定等于直接放弃索赔的核心证据,大概率会败诉。
- 注意区分“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很多人把民法典1222条的过错推定当成了“全赔推定”,实际上这条只是推定医方有过错,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者举证。如果医方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没有关系,也不用承担责任。
- 如果本身有基础疾病,就算认定因果关系,法院也会根据诊疗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判决赔偿比例,不会支持全部损失的索赔请求,索赔时要合理预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