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将高空作业交给无资质个人,签了免责协议真的不用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曲靖(2025)云03民终15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人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玻璃雨棚安装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双方签订的高空作业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定作人能否以此免除自身的选任过错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3民终158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玻璃雨棚拆除、安装属于高空高危作业,对施工主体的资质、安全防护能力有明确要求,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负有法定的资质审核义务。其次,定作人因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定侵权责任,承揽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免责条款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不能对抗受害的第三方雇员,也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法定的侵权责任,该类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最后,法院结合定作人未审核承揽人资质、明知作业高危却未尽安全监督义务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云南某有限公司将其玻璃雨棚拆除、安装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柳某、赵某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高空作业免责协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承揽人承担。后柳某、赵某乙雇佣赵某甲进行实际施工,赵某甲在2024年4月安装玻璃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协商未果,赵某甲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云南某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签订免责协议、不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玻璃安装工程属于高空高危作业,云南某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却未审核承揽人柳某、赵某乙的施工资质及安全保障能力,存在明显选任过错。双方签订的《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定作人法定责任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能对抗作为受害人的第三方雇员,依法不产生免责效力。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定云南某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3民终1585号终审判决,驳回云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公司需向赵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54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3民终1585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发包高空、高危作业类的施工项目时,务必严格审核承揽人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人员作业资格,切勿为了降低成本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主体,否则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也无法免除自身的选任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承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凡是约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企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规避自身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既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存在过错的定作人主张赔偿,维权时可以将多方主体一并列为被告,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赔偿权益。 第四,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揽方,都应当为施工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足额的商业意外保险,分散用工风险,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