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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能否不用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曲靖(2025)云03民终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被他人冒名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时,是否需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能否申请不予执行相关公证债权文书?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3民终850号生效判决分析:抵押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核心前提是当事人作出了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若签字捺印系他人冒名签署,当事人既未到场参与签约,也未事后追认该担保行为,那么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法定的面签、身份核实义务,若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导致被冒名担保,需自行承担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的不利后果。此外,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当事人有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中涉及自身的部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本案法律事实)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本案法律事实)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第十八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贷款人应按贷款品种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10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向第三人杨某发放300万元个人贷款,案涉《个人贷款合同》载明代某、汤某夫妇及王某甲、王某乙夫妇以自有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经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贷款逾期未还,银行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某的共有房产被查封。后代某主张自身为肢体二级残疾、智力四级残疾,无签字捺印能力,未参与贷款签约也未授权他人代签,经法院委托鉴定,《个人贷款合同》中抵押人处“代某”的指印并非其本人所留,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代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个人贷款合同》中关于代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2. 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中涉及代某的部分应否不予执行?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代某未到场签署抵押合同,签字捺印系他人冒名所为,事后也未追认该担保行为,该抵押条款并非代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代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代某的父亲并非其法定监护人,也未获得代某的明确授权,其出借房产证的行为不能视为代某同意提供担保;第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法定的身份核实、面签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的法律后果;第四,案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当事人签字指印均属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符合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2013年10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中关于代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条款无效,代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不予执行云南省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2013)云曲珠江源证字第7450号公证书中关于代某的财产部分;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03民终850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妥善保管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等重要身份及财产证件,即便是近亲属借用也需明确用途,切勿随意签署空白文件,避免被不法分子用于办理贷款、担保等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
  • 如果发现自身被冒名办理贷款、担保,或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笔迹/指印鉴定报告、未到场的证明、相关沟通记录等),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贷款面签、身份核实的法定义务,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和签字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留存签约过程的录音录像,避免因审查失职导致担保无效,自行承担坏账损失。
  • 执行异议之诉中需注意主体资格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未被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无权提起上诉,当事人起诉时需准确梳理自身诉讼地位,避免程序错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