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垫付丧葬费后对方已获保险赔偿还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玉溪(2025)云04民终5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先行支付的丧葬费用,若受害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项目的全额赔偿,垫付方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转账备注“垫付”与收条记载“赔偿”不一致时,款项性质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4民终51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虽然案涉款项源于交通事故,但受害方的全部损失已在另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到保险赔付,垫付方以对方无合法依据占有财产为由主张返还款项,其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故法院按不当得利纠纷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付款方转账时的备注是对款项用途的直接明示,若收款方在收款时未对备注内容提出异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款项为“赔偿款”达成明确合意的,应结合转账备注认定款项性质为垫付。
第三,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受害方在已获得保险公司全额丧葬费赔偿的情况下,继续占有垫付方支付的丧葬费已无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的构成要件,应当向垫付方返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5日,昆磨高速公路峨山段发生三车碰撞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杨某甲重伤。经交警认定,杨某甲(王某乙丈夫)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某、白志刚分别负次要责任。
2023年12月8日,吴某某向王某乙家属(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转账6万元,转账用途备注为“垫付丧葬费”;家属张某某向吴某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吴某某“赔偿丧葬费用60000元整”。
后王某乙家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4)云0426民初836号生效判决,判令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丧葬费56454元(已履行完毕),并明确吴某某支付的6万元不在该案中一并处理。
吴某某认为其支付的6万元为垫付款,家属在获得保险全额赔付后应予以返还,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通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 吴某某支付的6万元是赔偿款还是垫付款,家属继续占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观点
关于案由:王某乙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在另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到解决,吴某某以6万元系垫付费用、家属无合法依据占有为由起诉返还,一审确定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款项性质与不当得利:吴某某支付6万元时备注为垫付丧葬费,且另案已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丧葬费,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某系自愿额外支付赔偿款,因此家属持有该6万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某甲、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返还吴某某垫付的丧葬费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五上诉人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4民终51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均应明确先行支付款项的性质:若为垫付款,付款方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清晰标注“垫付XX费”,收款方对款项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留存证据;若为赔偿款,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是否计入后续赔偿总额、是否抵扣保险理赔款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作为受害方,若在获得保险理赔前收到了责任方的垫付款,在保险就对应项目全额赔付后,应主动与垫付方沟通返还事宜,否则可能因构成不当得利被起诉,还需额外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
- 作为肇事方,在有保险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通过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确需提前垫付费用的,要妥善保管好转账凭证、沟通记录、调解记录等证据,若后续就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可凭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此外需要注意:另案生效判决中对相关款项的事实表述,若未对款项性质作出实质审查和最终认定,不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可在另案中提交充分证据主张权利,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重新认定款项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