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伙协议只拿固定分红不担风险,收了货款要连带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山(2025)云05民终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中,按照出卖人指示收取部分货款的出借人,是否需要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5民终339号生效判决分析:
- 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核心区分标准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若协议约定一方仅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即便协议名称为“合伙协议”,也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出借人无需以合伙人身份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或约定,合同责任仅及于合同双方。出卖人指定的第三方收款人仅为债务履行辅助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买方以第三方收取货款为由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需举证证明第三方存在共同出卖、恶意串通等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即便第三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协议,若买方在付款时并不知晓该协议内容,也无合理理由相信第三方为出卖人的合伙人,则买方无权以表见合伙或合伙外观为由主张第三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5年1月,吴某甲、吴某乙与云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口头订立辣椒买卖合同,约定总货款191340元。董某某指示吴某乙将其中10万元货款转账至陈某甲银行账户,剩余91340元由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董某某。后因案外人与董某某存在经济纠纷阻挡提货,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某甲、吴某乙遂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主张陈某甲系云南某某公司的合伙人,应对其收取的1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争议焦点:陈某甲与云南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合伙关系?陈某甲是否应对1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合伙协议》约定陈某甲出资30万元、每年享受固定分红10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合伙债务全部由云南某某公司承担,不符合合伙合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属于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吴某甲、吴某乙在向陈某甲转账时并不知晓案涉合伙协议的存在,陈某甲仅为董某某指定的第三方收款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也无证据证明陈某甲与董某某存在恶意串通骗取货款的情形。因此,陈某甲无需对1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云南某某公司返还货款1913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董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撤销一审关于陈某甲对1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判项,驳回吴某甲、吴某乙对陈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5民终33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市场主体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选择协议类型,避免“名实不符”引发法律风险。若为借贷关系,应当直接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切勿为了“增信”或规避利率限制签订合伙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进而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卖方要求将货款支付至第三方账户,买方应当要求卖方出具书面的收款指定函,明确第三方仅为收款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因主体认定问题产生纠纷。
- 债权人主张合同外第三方承担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第三方存在共同借款、共同经营、合伙关系、债务加入、担保等法定情形,仅凭转账记录无法直接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董某某作为云南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