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购买混凝土谁承担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保山(2025)云05民终4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建筑公司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公司名义购买建材,供应商能否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5民终422号生效判决分析:
该问题的核心是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代理权,但如果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且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就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也就是建筑公司)发生效力,建筑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具体到挂靠施工场景下的建材买卖纠纷,判断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展交易;二是是否存在足以让供应商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比如建筑公司的授权文件、员工付款、建材用于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等);三是供应商在交易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属于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苏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云南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货款支付责任,苏某自愿承担付款责任的,二者共同向供应商支付欠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云南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腾冲市某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向发包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苏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全权负责项目施工、验收、结算等一切事宜,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实际上苏某系挂靠云南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由苏某实际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苏某与龙陵某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杨某联系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龙陵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的77张发货单客户名称均载明为云南某建筑公司,由苏某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白某签字确认。2023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单同样载明客户为云南某建筑公司,确认总货款380085元,已付70000元,尚欠310085元,白某与杨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已付的70000元货款由云南某建筑公司的员工段某支付至杨某个人账户。
因剩余货款迟迟未付,龙陵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云南某建筑公司与苏某共同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仅由苏某承担付款责任,龙陵某混凝土公司不服,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苏某向龙陵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云南某建筑公司的表见代理?云南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云南某建筑公司并未实际授权苏某与龙陵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苏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苏某在交易过程中始终以云南某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所有发货单、结算单均载明客户为云南某建筑公司,苏某从未提出异议;云南某建筑公司的员工段某曾向供应商支付过部分货款;案涉混凝土全部用于云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公司实际享有了合同利益,以上事实足以形成苏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其次,龙陵某混凝土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不知道苏某没有代理权,也不存在过失,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对云南某建筑公司发生效力,云南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苏某自愿表示自己为付款义务人,属于债的加入,应当与云南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云南某建筑公司、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龙陵某混凝土公司货款310085元,并支付以31008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5民终42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建材供应商而言,在向建筑工地供货时,一定要强化主体审查意识: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买方主体并要求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对接人是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要索要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供货过程中要留存好发货单、签收记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尽量要求买方通过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货款,避免私人账户转账,防止后续出现主体认定争议。
2.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要严格规范资质管理,尽量避免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如确需与实际施工人合作,要明确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书面公示;对项目建材采购、款项支付等环节要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 此外需要注意,即使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实际施工人自愿承担付款责任的,属于债的加入,债权人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