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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必须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临沧(2025)云09民终4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多车交通事故时,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是否一律需要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09民终401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所有涉事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都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强险无责赔付作为法定赔偿责任,同样需要满足“无责车辆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有因果关系”这一核心前提。如果无责车辆的行驶、碰撞等行为和受害人的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就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有权选择不将无责方及其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本案中,受害人罗某是在摔倒后被主责方浦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直接碰撞导致受伤,和其他两辆无责车辆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要求追加无责方、扣除无责限额的上诉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17日,浦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对向车道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现后紧急制动,后方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因跟车距离过近,与杨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

与此同时,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与李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罗某摔倒后被浦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碰撞,最终浦某的车辆侧翻,造成罗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浦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周某,该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罗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单方委托昆明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三期等鉴定,鉴定结论为罗某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手术的三期进行了预估。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罗某将浦某、周某、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一项核心上诉理由就是认为案涉两辆无责车辆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未追加被告、未扣除相应费用错误。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罗某受伤系被浦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碰撞所致,其损害结果与其他无责车辆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追加无责车辆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

此外,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误工费计算过高、精神抚慰金过高等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逐一审查后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云09民终4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9民终40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时,有权自主选择起诉的被告主体,并非必须将所有涉事车辆都列为被告。但如果不确定哪些车辆需要承担责任,建议将所有涉事车辆及其保险公司一并起诉,避免遗漏赔偿主体导致赔偿款无法足额到位。
  2.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扣除无责车辆交强险限额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无责车辆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该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多车事故中,判断无责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看“无责车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只要是事故里的车就一定要赔。比如本案中受害人是被主责车直接撞伤,和无责车没有直接接触、也没有因果关系,无责方就不用赔。
  4. 除了无责赔付的问题,本案中关于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也值得关注:受害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只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建议受害人自行鉴定时,优先选择法院认可的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避免因鉴定程序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5. 误工费计算方面,如果受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也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法院通常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或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并非“无业就没有误工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