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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返还该找谁?收款人主张是代公司收款不用担责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14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委托投资纠纷中,实际收款人以款项是代第三方公司收取为由主张不承担返还款项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涉案转账是否实际到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149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若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均显示收款主体为个人,个人无法举证证明收款时已明确告知付款方其是代第三方公司收款,也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实际支付至第三方公司的,应当由收款人个人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其以代公司收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付款方已经提交初步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转出的,否认收到款项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举证证明款项未实际到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张某甲经人介绍向岳某、张某乙支付投资款,双方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岳某、张某乙先后向张某甲出具了多份收条确认收到款项。后双方就投资款返还产生争议,张某甲起诉要求岳某、张某乙返还投资款197240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甲累计向岳某、张某乙转账243940元,岳某、张某乙已返还185572元,判决二人返还剩余58368元。张某甲上诉称2024年3月11日其向张某乙转账的50000元未被计入总转账金额,岳某、张某乙上诉称其二人为公司员工,是代第三方公司收取投资款,无需个人承担责任,且未收到2024年12月4日收条载明的2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的交易明细可证实张某乙确实收到2024年3月11日张某甲转账的50000元,岳某出具的20000元收条内容明确有效,岳某、张某乙无证据证明其是代第三方公司收款,最终改判岳某、张某乙返还张某甲10836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149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投资,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收款主体、款项性质、返还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出现个人收款后主张是代公司收款的扯皮情形。 2. 转账时建议备注款项性质,留存完整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若对方否认收到款项,可申请法院向银行、支付平台调取完整交易明细完成举证。 3. 若确需代公司收取款项的,应当在收款时明确告知付款方代收款的事实,最好在收条、协议中注明“本款项系代某某公司收取,相应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