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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际变更结算周期后逾期违约金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7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按原合同约定按月结算,而是实际采用后期汇总结算的方式确认总货款,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从何时起算?买方主张仅从起诉之日起算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789号生效判决分析:买卖合同双方实际变更结算周期,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付款期限的,不能当然视为免除买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若汇总结算仅为双方对已发生货款总金额的确认,未约定新的付款时间,法院可以汇总结算日作为买方应付款的起算点,自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非仅从卖方起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某甲局(工程施工方)、某乙局(砂石供应方)与原审第三人云南某工程公司共同签订《砂石骨料供应合同》,约定某乙局向某甲局供应砂石骨料,双方按月结算,用料方需在结算当月10号前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按约定按月结算,直至2024年6月17日才共同汇总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某乙局供应砂石总价款为8999170.83元。后某甲局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尚欠3183884.74元未付,某乙局遂向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局支付欠款及自2021年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局支付欠款3183884.74元及2024年6月17日至起诉之日(2025年2月8日)的逾期违约金157016.92元。某甲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实际变更结算及付款时间,违约金仅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争议焦点

某甲局是否应承担2024年6月17日汇总结算日起至2025年2月8日起诉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按月结算、结算当月付清货款,某乙局已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供货义务,某甲局本应于2024年1月付清全部货款。虽双方实际未按月结算,但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2024年6月17日的汇总结算仅为对总货款金额的确认,一审法院以该汇总日作为逾期违约金的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局全部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789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确需变更结算周期、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新的结算、付款时间,避免仅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约定,后续产生违约责任争议时无法举证。
  2. 作为出卖方,若买方长期拖延结算、逾期付款,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催告对方结算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默认同意变更付款时间,丧失主张早期逾期违约金的权利。
  3. 作为买受方,若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付款,应主动与出卖方协商延期付款的书面约定,明确延期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后续被主张高额逾期违约金。
  4.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支出”,降低维权成本;如无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等非法定必要支出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由违约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