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转款遇诈骗未被列为刑案被害人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8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通过朋友转账参与高收益投资,后续项目被认定为诈骗、自己未被列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是否有权要求接收转账的朋友返还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836号生效判决分析:
- 哪怕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仅通过微信沟通达成投资合意、完成款项交付的,也会被认定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 如果投资项目本身是犯罪分子虚构的诈骗项目,双方之间的投资合同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接收款项的一方负有返还款项的法定义务。
- 如果收款方已被列为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其获得的退赔款项中包含案涉投资款的,无论收款方是否实际获利、是否将款项转交诈骗分子,都应当向转款方返还对应款项——因为转款方未被列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获得救济,二者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 收款方以“仅为中间转交、未从中获利”为由拒绝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月,周某邀约王某投资鲜花项目,通过微信告知王某“周天之前投,10000赚4000”,王某同意投资后,于2024年1月20日分两次向周某转账共计60000元。周某随即将该笔款项转交给诈骗分子堵某的配偶陈某。
后堵某因虚构投资项目构成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102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该刑事判决仅将周某列为被害人,责令堵某退赔周某258498元(其中包含王某转账的60000元),王某未被列为该案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获得款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6000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周某仅为款项中转人、未实际获利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向王某返还60000元投资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王某与周某通过微信沟通投资事宜、完成款项交付的行为,已形成实质上的合同关系,因该投资项目是诈骗分子虚构的,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其次,王某未被列为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主张权利;第三,周某已获得的刑事退赔及判决确认的退赔权益中包含王某的60000元,故周某负有向王某返还款项的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王某60000元,驳回王某的利息主张;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83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不要轻易为他人中转投资款项:即便你未从中赚取任何差价,只要你和转款人达成了投资合意、且你被列为上游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就可能被法院判决向转款人全额返还投资款,自行承担被骗的风险。
- 参与投资尽量避免私人中转:投资时应优先与正规项目主体签订书面合同,直接向对公账户转款,不要经过私人账户中转,否则一旦项目爆雷或涉及诈骗,很可能无法被列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增加维权成本。
- 遭遇诈骗第一时间自行报案:如果发现投资项目疑似诈骗,务必本人持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委托他人代为报案,避免出现本案中王某未被列为被害人、无法直接获得刑事退赔的情况。
- 不要轻信高收益投资承诺:本案中“投1万赚4千”的短期高收益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王某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利息主张,广大投资者务必警惕高息诱惑,避免因贪利遭受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