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遇车辆制动异常跳车身亡责任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8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感知车辆制动故障后跳车身亡,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851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依据是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除非当事人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认定书的结论,否则法院会采信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意见。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李某存在超载、驾驶违规车辆上路的过错,死者海某丙存在车辆行驶中跳车的过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海某丙跳车是因车辆制动异常提示的背景,酌定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担4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案件实际情况。另外,虽然海某丙跳车有紧急避险的考量,但因其采取的避险措施明显不当,因此不能完全免除自身的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李某驾驶套牌大中型拖拉机拉运木材,海某丙等人无偿搭乘该车辆前往目的地。车辆行驶至下坡路段时,李某发现车辆制动不灵敏,随即告知同车乘车人,海某丙听到后立即打开副驾驶车门跳车,摔倒在地后受重伤,先后送往两家医院救治,最终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案涉车辆不存在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交管部门最终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存在超载、驾驶不符合规范的车辆上路、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情形,海某丙存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违法情形,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案涉套牌拖拉机原为陈某所有,经陈某、张某甲、白某多次转让后交付李某实际使用,李某已使用该车辆2-3年,事故发生时车辆交强险已脱保。海某丙系案外人张某乙雇佣的临时工,事故发生在海某丙收工后自行搭乘李某车辆的途中。
海某丙的近亲属海某甲、海某乙、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陈某、张某甲、张某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书,应当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海某丙跳车是因收到车辆制动异常的提示,存在紧急避险的因素,但采取的避险措施明显不当,因此酌定由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海某丙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的其他问题,法院明确:1. 海某丙事故发生时属于案涉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对家属要求李某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2. 案涉车辆已经多次转让并交付李某实际管控,原转让人陈某、张某甲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海某丙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其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4. 海某丙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也不是受雇主张某乙安排搭乘案涉车辆,因此张某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海某甲、海某乙、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0915.92元,陈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85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乘车人遇车辆故障切勿贸然跳车:车辆行驶中即使出现制动异常、故障报警等情况,跳车的伤亡风险远高于留在车内采取其他避险措施。贸然跳车不仅会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更可能直接导致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提醒司机减速、靠边停车,同时抓好车内固定物降低碰撞风险。
- 机动车转让务必核查资质并办理过户:虽然本案中前手转让人因无过错未承担责任,但如果转让人明知车辆是套牌、达到报废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仍转让的,极有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让或购买机动车前,务必核实车辆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路标准,交易后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留下风险隐患。
- 交强险不赔付本车驾乘人员:不少车主误以为交强险可以赔付车上人员的损失,实际上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仅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受害人。如果需要保障车上人员的权益,应当另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
-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注意过错程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如果受害人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酌情调低赔付金额。
- 劳务关系中雇主仅对工作相关事故担责:雇员在上下班、收工返程途中自行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如果并非雇主安排搭乘、也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范围,雇主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