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委托代建后谁来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红河(2025)云25民终8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建时,代建方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责任应当由代建方承担还是实际建设单位承担?合同约定“资金到位后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80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相对性是建设工程纠纷责任认定的核心规则,若没有证据证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晓代建关系、且明确同意仅由委托方承担付款责任的,代建方作为招投标主体、合同签订主体、已付款支付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其次,若实际建设单位实际参与项目管理、自愿作出付款承诺的,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代建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第三,合同中“资金到位后付款”的约定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付款,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对利率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红河县某公司(代建方)受红河县某(实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红河住建局”)委托,以自己名义对红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管网完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中标后,与代建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人为代建方。工程于2022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4月完成结算审核,确认总造价42376292.83元,已付18728530元,欠付23647762.83元(含设计费276410元)。后施工方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云南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受让人”),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受让人起诉要求代建方与红河住建局共同支付欠付款项及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施工方在招投标阶段已知晓代建关系,判决仅由红河住建局承担付款责任,且以“项目资金未到位”为由驳回了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代建方是合同签订主体、招投标主体、已付款支付主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明知代建关系,代建方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红河住建局实际参与项目管理、自愿承担付款义务,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代建方共同承担责任;第三,合同中“资金到位后付款”的约定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付款,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为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代建方红河县某公司、红河住建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债权受让人工程款、设计费合计23647762.83元及利息(利息以23647762.83元为基数,按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自2024年12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80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承接政府代建项目时,务必核实代建方与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责任主体,避免后续互相推诿;若发现存在代建关系,可要求委托方作为共同发包人在合同上签字,或出具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降低回款风险。
- 对于合同中“资金到位后付款”“审计完成后付款”这类模糊约定,施工方要在达到付款条件后及时发函催告付款,留存催告记录、签收凭证等证据,避免被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
- 代建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项目时,应当在招投标、签订合同阶段主动向施工方披露代建关系及委托范围,明确告知工程款支付主体为委托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方不承担付款责任,避免因合同相对性被判决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方追偿的诉累。
- 进行工程款债权转让时,要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建议通过书面EMS邮寄+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所有债务人送达转让通知,避免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