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油茶树被损毁索赔30万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文山(2025)云26民终4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当事人主张对方损毁自己种植的林木索赔,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为何本案中原告索赔30余万油茶树损失被法院全部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6民终465号生效判决分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类,原告主张侵权赔偿需要同时完成三项核心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自身对被损毁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物权(即案涉油茶树归原告所有,或原告对种植油茶树的林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二是证明被告实施了故意损毁财产的侵权行为;三是证明自身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核心原因是未完成第一项举证责任:既无法证明对案涉林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也无法证明被损毁的油茶树为其种植所有,且单方估算的损失金额没有合法依据,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娄某甲主张罗某甲挖毁了其在云南省富宁县某村小组“三还地”26亩林地上种植的油茶树,起诉要求罗某甲赔偿经济损失307840元。罗某甲辩称案涉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娄某甲无法证明油茶树归其所有。
一审中,娄某甲提交的核心证据为村小组组长娄某丁出具的《事实证明书》,但经查实娄某丁系娄某甲堂兄,未实地核实相关情况,出具证明前也未召开村民大会;娄某甲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请对油茶树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当地乡政府出具的官方复函明确:案涉林地权属存在争议,乡政府未作出权属认定,也无法确认案涉油茶树的种植主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娄某甲全部诉讼请求,娄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娄某甲主张罗某甲赔偿案涉油茶树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前提是权利人对争议财产享有合法物权。本案中娄某甲提交的《事实证明书》属于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也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其对案涉林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油茶树归其所有,亦无法证明油茶树的具体损失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26民终465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遇到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时,建议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再主张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完成权属确认后再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避免因权属不明直接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 第二,举证要优先收集客观证据,避免仅依赖利害关系人证言。土地承包、流转协议要明确标注地块四至范围、坐标、面积,最好到村委会或乡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种植林木时要留存买苗凭证、人工费支付记录、日常管护的照片视频;发现财产被损毁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报警,邀请村委会、乡干部到场固定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损失司法鉴定,不要自行单方估算损失。
- 第三,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果擅自开挖、平整争议地块,反而可能构成对对方的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