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合作社指定的种植户供药能直接起诉农户要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文山(2025)云26民终4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资供应商基于与第三方农业合作社的合作约定,向合作社的签约种植户供应农药并提供技术指导,未与种植户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种植户使用农药后作物绝收,供应商能否直接起诉种植户主张支付农药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6民终466号生效判决解答:
能否直接起诉种植户主张货款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需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 若供应商供货、农户收货的行为均是履行各自与第三方合作社的合同义务,双方未就买卖农药达成直接的意思合意,也无实际的直接交易往来,则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供应商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种植户主张货款;
- 若供应商的供货及配套技术指导存在过错,导致种植户产生作物绝收等损失,供应商不仅无权主张货款,还可能需向合作社或农户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云南丘北县12户人参果种植户与某合作社签订《人参果种植回收合作协议》,约定由合作社提供种苗、技术指导并回收合格果实。合作社原合作供药商退出后,临时与文山某公司达成合作,约定由某公司向种植户供应农药、提供用药技术指导,某公司未与种植户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农药统一配送到指定地点后由种植户自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通过微信群直接向种植户告知农药配比方案。
种植户按照某公司的指导施用农药后,人参果植株始终未挂果,接近绝收,而同片区未使用某公司农药的种植户均正常结果销售。某公司因未收到农药款,直接起诉12户种植户,要求支付共计66026元农药货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向种植户供应农药、提供技术指导是履行其与某合作社的合作约定,种植户使用案涉农药是履行与合作社的种植回收协议,双方未就农药买卖达成直接的合意,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种植户按某公司指导用药后人参果绝收,某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其主张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山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文山某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6民终46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农资供应商提示:若通过合作社渠道向种植户批量供货,务必在合作之初明确合同关系:若希望直接向种植户主张货款,需与种植户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由合作社出具委托代收货款、确认种植户为付款主体的书面文件,避免仅与合作社约定权利义务,出现货款无法收回、还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风险;同时供货时需留存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明、技术指导记录,避免举证不能。
- 对种植户提示:通过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资时,不要随意向供应商出具欠条、付款承诺等书面文件,避免被认定为与供应商成立直接合同关系;若使用农资后出现作物异常,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第三方鉴定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 对合作社提示:作为中间方组织农资采购时,需在与供应商、种植户的协议中明确货款支付主体、质量责任划分、损失赔偿流程,避免出现纠纷后被追加为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