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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名义借款主张系公司业务 还款责任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文山(2025)云26民终49号案例实务解读

##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款项转给个人后,借款人抗辩称该款项系代公司所借、实际用款人为公司,出借人能否要求该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6民终49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款合意达成”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且借款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仅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力。若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提出借款需求,且未明确告知出借人实际借款人为第三方(如公司),即便款项最终由第三方使用,也应当由以个人名义借款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甲以个人名义向同学陆某提出资金周转的借款需求,陆某直接将2万元借款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后续陆某催要借款时,黄某甲不仅未提出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抗辩,反而作出了“但凡我有都先拿给你”“信用卡都刷爆了,不然都先刷还你”等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涉借款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无直接关联的情况说明,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甲为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黄某甲收到款项后转给他人使用,属于黄某甲与案外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借款主体的认定,黄某甲可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另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真实案例 ### 基本事实 陆某与黄某甲系同学关系。2022年1月19日,黄某甲联系陆某提出借款需求,陆某同意后通过手机银行向黄某甲个人账户转账2万元。2022年6月起,陆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黄某甲催要借款,黄某甲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还款。 2024年2月,陆某向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诉讼过程中,黄某甲申请追加富宁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代某为共同被告,主张其系该公司员工,借款是受代某指示为公司筹集的业务资金,实际用款人为公司,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代某及富宁某有限公司亦认可案涉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经查,代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富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案涉黄某甲与陆某的借款纠纷,未能反映出与富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有直接借贷关系,未纳入刑事犯罪涉案金额。 ###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借款合意)和实质要件(款项交付)。本案中,陆某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向黄某甲交付了2万元款项,且黄某甲以个人名义提出借款需求、在催款时未否认借款人身份,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黄某甲抗辩称系代公司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明确向陆某披露了实际借款人为公司,且款项直接转入黄某甲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陆某有理由相信黄某甲就是借款人。至于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属于黄某甲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对外借款主体的认定。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陆某借款本金2万元,代某、富宁某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黄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6民终4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需明确核实借款主体**:出借款项时,若对方主张是代企业借款,务必要求其出具企业盖章的授权文件、借条或借款合同,款项优先转入企业对公账户,避免出现个人与企业主体混同,后续维权时被相互推诿。 2. **仅有转账凭证需补充合意证据**:如果出借时没有出具借条,出借人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降低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3. **员工履职借款需做好风险隔离**: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对外筹款的,务必向出借人明确披露实际借款主体为企业,要求出借人将款项直接转入企业对公账户,同时留存好企业授权借款的书面文件、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个人被认定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4. **涉刑借款需先核实涉案情况**:若借款涉及企业或个人的刑事犯罪,出借人可先向办案机关核实案涉款项是否被纳入犯罪涉案金额;若未被纳入刑事处理范围,仍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借款合同相对方主张还款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