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地点非本职工作时伤亡雇主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大理(2025)云29民终7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伤亡,但无法证明伤亡行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9民终79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方主张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自身伤亡系因从事雇主指派的劳务活动导致,仅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双重条件不能直接推定伤亡与劳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即便劳务方确实是在履职期间发生损害,但若其从事的行为明显超出本职工作范围,且无法证明该行为取得了雇主的授权或指派,也无法证明行为与履职存在必要性关联的,需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若雇主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风险提示义务的,法院可结合公平原则酌定雇主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责任比例通常不会超过30%。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适用上述裁判逻辑,在上诉方无法证明死者爬上牛棚顶系从事雇主指派工作的前提下,维持了一审法院酌定雇主承担15%责任的判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茶某丁(死者)顶替其妻字某到巍山某有限公司的牛场务工,明确工作职责为在地面加工青贮饲料。工作当日午间,茶某丁从牛圈舍顶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事发后,茶某丁家属字某、茶某甲、茶某乙三人起诉要求巍山某有限公司、两名在场公司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0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酌定巍山某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茶某丁从牛棚顶跌落死亡是否属于因提供劳务导致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茶某丁的本职工作为在地面加工青贮饲料,该工作内容无需爬上牛棚顶作业;上诉方既无法举证证明雇主曾指派茶某丁爬上牛棚顶开展工作,也无法对茶某丁爬至牛棚顶的行为与本职劳务内容的关联性、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巍山某有限公司作为牛场的经营方,确实未尽到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未对高处危险区域设置足够的警示标识,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的15%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云29民终79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扣除巍山某有限公司已垫付的3万元安埋费后,巍山某有限公司还需赔偿字某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117780.6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9民终793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提供劳务一方:1. 履职过程中若需从事超出本职工作范围的作业,尤其是高处、带电等危险作业,一定要提前取得雇主的明确指示,优先留存微信聊天记录、书面通知、录音等证据,避免发生损害后无法证明行为与劳务的关联性,导致举证不能;2. 从事危险作业时务必主动要求雇主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自身也要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贸然从事无防护的危险操作导致自身损害的,自身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二、针对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1. 雇佣劳务人员时,要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安全操作规范,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留存培训签到、告知书等书面证据,避免后续就工作范围产生争议;2. 要在经营场所的高处、临边、带电等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即便员工擅自从事危险作业受伤,也能降低自身的过错责任;3. 尽量为雇佣的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合理转嫁用工风险,降低意外发生后的赔偿压力。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两名在场的公司员工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二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未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劳务方起诉时不要随意将雇主的工作人员列为被告,否则不仅无法获赔,还会额外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