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自行委托公估认定属保险责任后反悔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27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的工程机械发生倾覆事故,保险公司自行委托公估机构出具报告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事后又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这种行为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2721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的这种反悔拒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首先,保险公司自行委托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已明确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且保险公司主动将该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在报告出具后至一审庭审前的较长时间内,均未对事故原因认定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报告内容的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反言。
其次,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原因不明、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其自行委托公估机构作出的结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诉讼中法院通过摇号选定的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失鉴定报告,在无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形时,应当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仅以“以鉴代审”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江门某某起重公司向某某财产保险宁波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险金额8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2022年10月15日,投保的起重机在广东某隧道项目施工时发生侧翻事故,起重公司随即报案。
双方最初共同委托深圳某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后起重公司撤销委托,保险公司继续委托该公估公司开展工作。2023年12月,公估公司出具报告,明确认定事故原因为倾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定损金额为240万余元。因双方对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起重公司起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起重公司申请对车辆维修损失及施救费进行鉴定,法院摇号选定某某保险公估宁波分公司作为鉴定机构,最终鉴定结论为起重机损失共计492万余元,施救费因资料不足未核定。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10%免赔额后,赔偿起重公司443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公估费。保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事故原因不明、鉴定报告不应采纳、公估费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
- 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赔
- 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损失认定依据,是否构成“以鉴代审”
- 公估费用的承担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的公估报告已明确事故原因为倾覆、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该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且长期未对事故原因认定提出异议,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报告结论的情况下,其主张事故原因不明不能成立。
关于鉴定报告,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程序合法,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资质不符、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鉴定人员也已出庭对异议作出说明,原审法院对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不属于“以鉴代审”。同时,因保险公司拖延理赔导致零部件价格上涨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投保人承担。
关于公估费,鉴定收费不违反相关规定,应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2721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案并固定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事故沟通记录、损失凭证、施救费用票据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理赔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起重公司的施救费就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支持)。
- 对于保险公司单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报告,若对结论(包括责任认定、损失金额)不认可,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切勿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不利后果。
-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反言:若已通过自行委托公估等方式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无故拒赔,否则不仅会败诉,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罚息。
- 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事项及依据,同时积极收集相反证据,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或专家辅助人出庭,仅笼统提出异议无证据支撑的,很难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