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遭遇疑似恶意下单骗赔能否要求平台返还被扣保证金?征和律所结合杭州(2025)浙01民终22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商商家主张买家恶意下单骗取延迟发货赔付,要求平台返还被扣的保证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1民终226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电商平台依据公示的交易规则对商家未按时发货的违规行为划扣保证金赔付买家,只要商家客观上存在逾期发货的违约事实,且平台作出赔付判定时无有效证据证明买家存在恶意骗赔情形的,平台的划扣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次,商家主张买家存在恶意骗赔的,应当在平台赔付判定作出前,及时提交完整的证据向平台发起申诉,若在大部分赔付完成后才举证主张买家恶意,无法阻却在先已完成的合法赔付,要求平台返还保证金的诉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另外,若平台已就商家的申诉进行全面审核,对认定交易异常的订单自行出资进行赔付,已尽到平台的合理审核与注意义务的,无需再向商家返还已划扣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夏某在A公司运营的A平台注册并开设店铺,2024年6月至7月期间,其店铺产生41笔争议订单,被多名买家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缺货/拒绝发货”为由发起投诉。A平台依据公示的《A平台服务协议》《A平台发货管理规范》等规则,认定其中37笔投诉成立,扣除夏某的保证金用于赔付买家,夏某实际被扣保证金金额为1524.75元。
夏某主张案涉订单的买家存在提供虚假地址、恶意下单骗取延迟发货赔付的情形,不服平台的划扣决定,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保证金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查明:案涉41笔订单中仅4笔有发货记录,且该4笔的实际发货时间均超过承诺期限,其余37笔均未发货;夏某系在大部分赔付已经完成后才向平台发起恶意买家申诉,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在作出赔付判定时明知买家存在恶意;平台已对夏某的申诉进行审核,认定部分订单投诉不成立,并使用自有资金对17笔订单进行了赔付,已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2262号
-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电商商家遇疑似恶意下单、骗赔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家身份异常记录、虚假收货地址凭证、沟通无回应或否认下单的记录等),在平台作出赔付判定前及时发起申诉并提交完整证据,避免赔付完成后再申诉无法阻却保证金划扣的风险。 2. 商家应当严格遵守平台公示的发货规则,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发货的,需提前与买家协商一致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因客观逾期发货被认定违规。若遇到批量异常订单,可暂时停止发货并第一时间向平台报备,申请暂停相关订单的赔付流程。 3. 若对平台的违规认定或划扣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申诉阶段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仅以买家存在恶意的单方主张抗辩,无法推翻平台依据客观违约事实作出的合规判定。 此外,本案中夏某要求平台披露买家身份信息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因现行法律与规则并未强制要求平台在商家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买家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披露用户隐私信息,商家若确需向恶意买家追责的,应当先收集初步的恶意下单证据后向平台申请披露,或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信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