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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代持房屋出售后被扣199万,以不当得利起诉为什么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杭州(2025)浙01民终35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名买房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出售后名义产权人扣留部分售房款,权利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1民终351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本案中魏某、邵某扣留的199万元是出售登记在其自身名下的房屋所得,从物权公示角度来看,其取得售房款具有形式上的合法依据;其次,喻某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该主张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喻某自行选择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就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取得案涉款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点,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关于喻某提出的“法院应当释明变更案由”的主张,由于本案中喻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其自行选择的不当得利,法院仅需审查该请求权是否成立即可,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影响本案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成立的判断,因此法院无需进行释明。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喻某与魏某1原系夫妻关系,魏某、邵某系魏某1的父母。喻某主张其与魏某1借魏某、邵某的名义购买杭州某房产,登记在魏某、邵某名下。2022年5月魏某、邵某将该房产出售得款905万元,归还抵押贷款500万元后,剩余405万元中魏某仅向喻某转账206万元,扣留199万元拒不返还。喻某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魏某、邵某返还199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喻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魏某、邵某扣留199万元售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 一审法院未就案由变更向喻某释明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首先,喻某以不当得利起诉,应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四项构成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根据),但案涉款项系魏某、邵某出售登记在自身名下的房屋所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喻某受有损失以及魏某、邵某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其次,本案案由系喻某自行选择,法院仅需审查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成立即可,双方之间实际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对本案裁判结果无影响,因此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浙01民终351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6元由喻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351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借名买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我国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名义产权人可以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出售、抵押房产,一旦名义产权人出现债务纠纷,房产还可能被查封执行,因此尽量不要采用借名的方式购房,确需借名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好全部出资凭证、还贷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第二,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的选择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败,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的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管辖法院都有区别,如果本案中喻某以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举证方向就会变为证明借名关系的存在,而非证明对方得利无法律依据,诉讼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建议当事人起诉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不要自行盲目选择案由,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第三,关于法院释明变更案由的问题,只有当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且该法律关系性质会直接影响裁判理由和结果的情况下,法院才需要释明并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本身就不成立,法院无需主动释明变更,因此不能寄希望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帮自己调整诉讼方向,一定要在起诉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