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杭州(2025)浙01民终39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被撞后产生的停运损失该如何认定?维修时长、日损失标准怎么确定才合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1民终3913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受损无法运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有权向事故全责方主张赔偿。关于停运损失的认定,核心看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合理的维修时长,二是合理的日损失标准。
关于维修时长,法院通常会以正规维修机构出具的实际维修凭证(如4S店维修工单、送车/取车记录、维修沟通记录等)作为核心依据。如果赔偿义务人对维修时长提出异议,需要提供充足有效的相反证据(比如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仅靠自行咨询汽修店的口头意见或主观推测,不足以推翻官方维修记录的证明力。
关于日停运损失标准,法院不会完全按照原告主张的金额或者单方流水计算,而是会结合车辆运营性质、当地同类型营运车辆的平均收入水平,扣除油费、车辆折旧、平台服务费等必要运营成本后酌情确定,既保障营运方的合法损失得到填补,也不会让赔偿方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22日,窦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杭州市天城路行驶时,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吴某驾驶的网约车,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认定,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驾驶的车辆系用于网约车运营的营运车辆,事故当天即被送至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于2024年4月30日完成维修,共维修8天。因双方就停运损失协商未果,吴某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窦某、车辆所有人张某赔偿停运损失2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综合案涉车辆性质和维修天数,扣除运营成本后酌定吴某的停运损失为2400元,判决窦某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吴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维修时长不合理、停运损失标准过高等。
争议焦点
- 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 网约车的维修时长是否合理?
- 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否恰当?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窦某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事故,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窦某主张责任认定错误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维修时长,吴某提交了维修证明、维修清单以及二审中补充提交的与4S店维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维修天数,窦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停运损失标准,案涉车辆系合法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营运车辆,一审法院结合车辆性质、维修天数,扣除运营成本后酌定每日300元的停运损失,符合当地网约车行业的实际收入水平,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浙01民终39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窦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赔偿停运损失2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391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如果你是营运车辆(网约车、货运车、出租车等)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留存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营运资质证据(如网约车运输证、营运证、车辆租赁/使用协议等),证明车辆属于合法营运车辆;二是停运时长证据(如送车/取车凭证、维修工单、与维修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准确证明停运的具体天数;三是收入证据(如事故前3-6个月的营运流水、平台收入明细等),便于法院酌定停运损失标准。
- 如果你是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对停运损失有异议的,要及时收集有效反驳证据,必要时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维修时长、停运损失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仅靠自行询问第三方机构的口头意见或主观估算,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另外需要特别注意:停运损失通常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错过复核期限再在诉讼中主张责任认定错误的,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如事故现场完整监控、第三方鉴定意见等),否则很难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 本案中法院未判决车辆所有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这也符合《民法典》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规则:借车、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只有在存在过错(如明知对方无驾照、酒驾仍借车,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告知等)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