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后超期提质量异议还能拒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杭州(2025)浙01民终41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后续能否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申请质量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1民终4108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买东西的时候觉得“反正东西不好我以后可以不给钱”,但法律上可不是这么回事。如果合同里明确说了要在多久内验货、有问题要及时提,那买方就得按时验货、按时提异议,过了时间没说的,法律就直接默认东西是合格的,再想拿质量问题当借口不给钱,法院不会支持。
具体到本案这种钢材买卖,钢管厚不厚拿个游标卡尺量一下就知道,属于收货时随便查就能发现的问题,买方收了货不检测、也不吭声,等人家起诉要货款了才说货不对版,肯定站不住脚。
另外,如果买方想说“卖家本来就知道货不合格”,那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空口无凭的话,不能随便突破验货期的限制。而且货都已经用到工地上了,再想鉴定也找不到对应批次的原始货物,鉴定完全没有必要性,法院肯定不会同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杭州一家从事工程建设的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22年9月与主营钢材销售的某某钢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向乙公司采购各类钢管用于项目施工,双方明确约定:收货后先检测再使用,未经检测直接使用的视为货物合格;如发现质量问题,需在收货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公司并附检测报告。黄某某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陆续供货,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2024年9月仍有312625元货款未支付。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反而提出反诉,称乙公司供应的钢管厚度不达标、缺斤短两,要求乙公司返还多收的货款21万余元,同时向法院申请对钢管厚度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7天的质量检验期,甲公司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且已将全部钢材用于工程建设,客观上也无法进行有效检测,因此视为乙公司供应的钢材质量符合约定,甲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312625元、逾期付款利息96412元及律师费6000元,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甲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还提交了5根自称从工地提取的钢管,拟证明厚度不达标。杭州中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钢管来源不明,无法证明是乙公司供应的货物,且钢管厚度属于收货时即可简单检测的瑕疵,甲公司逾期提出质量异议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410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及时验货、及时主张权利”都是避免纠纷的核心,结合本案给大家提几点实用建议:
给买方的提醒
- 签合同时务必看清质量检验期限、异议提出方式的约定,收货后第一时间按约定检验货物,尤其是尺寸、外观、数量等通过肉眼或简单工具就能核实的瑕疵,有问题立即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需明确对方身份)等方式通知卖方,同时保留好检测报告、沟通记录、异议通知凭证等证据,切勿拖延或仅口头提出。
-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明知货物不符合约定仍出售(比如卖方自认的聊天记录、同批次货物多次出现相同问题的证据、官方质检通报等),可以不受检验期限限制,但该类证据的证明标准较高,不能仅凭主观猜测主张。
- 切勿为了拖延付款恶意提起质量抗辩或司法鉴定申请,否则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额外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成本,反而扩大损失。
给卖方的提醒
-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检验期限、检验标准、异议提出的方式和渠道,对于外观、规格等易检瑕疵,可约定“当场验收,签收后视为外观/规格合格”,减少买方事后恶意找茬的风险。
- 送货时要让买方指定的签收人在送货单/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明确标注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留存好底单,同时保留好供货过程中的对账记录、沟通记录,万一发生纠纷可以充分举证。
- 遇到买方逾期付款的,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款并保留催款凭证,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债权人保障债权实现的常用方式,大家在大额交易中可以参考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