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棋类产品标注“大富翁”算侵权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15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棋类产品的销售链接、产品说明书中使用“大富翁”字样,属于对游戏通用名称的描述性合理使用,还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1584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该类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核心需从两个层面审查:一是涉案字样是否属于被控侵权商品的通用名称,二是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符合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通用名称的认定,我国商标法明确了两类标准:一类是法定通用名称,即由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的商品名称;另一类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名称。若涉案字样属于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大富翁”既未被法律或行业标准明确为棋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全国范围内的棋类产品相关公众普遍将“大富翁”作为一类棋的通用名称指代,因此不构成通用名称。
其次,关于正当使用的认定,描述性正当使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目的是描述自身商品的特点,而非识别商品来源;二是使用方式善意合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宁波某贸易公司在产品链接、说明书中突出使用“大富翁”字样,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其此前注册的包含“大富翁”的商标已因与涉案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明知权利人的商标存在,仍通过拆分字样等方式规避侵权,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完全可以选择不使用该字样进行经营,因此不符合正当使用的要件,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福州某文具公司是第6297**号“大富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棋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且多次被认定为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针对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富翁”属于棋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裁定维持该商标有效。
宁波某贸易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A旗舰店”中,销售飞行棋地毯等棋类产品,在产品链接标题、颜色分类、产品详情介绍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多处使用“大富翁”字样。福州某文具公司经公证取证后,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宁波某贸易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宁波某贸易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福州某文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宁波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大富翁是棋类游戏通用名称、其使用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宁波某贸易公司在产品销售链接、使用说明书中使用“大富翁”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福州某文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观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大富翁”不构成棋类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认定需以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标准。本案中,宁波某贸易公司提交的词典、媒体报道等证据,不属于法定或行业标准类文件,也不足以证明全国范围内的棋类产品相关公众普遍将“大富翁”作为一类棋的通用名称,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裁定维持涉案商标有效,因此对其主张“大富翁是通用名称”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第二,宁波某贸易公司的使用不属于正当使用。首先,“大富翁”并非棋类通用名称,其使用不是对产品自身特性的描述,而是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次,宁波某贸易公司此前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的“A大富翁”商标已因与涉案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其明确知晓福州某文具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利,仍通过拆分“大富翁”字样的方式设置产品链接,意图在规避直接侵权的同时命中搜索关键词,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且其同类产品存在不使用“大富翁”字样的正常经营方式,因此其使用行为不符合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波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福州某文具公司第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福州某文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1584号
-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商标权利人而言,一方面要注重商标的持续使用和知名度积累,留存好商标使用证据、荣誉证书等,一旦遇到侵权,可充分举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提高判赔金额;另一方面,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尤其是产品实物、销售页面、交易流程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全部诉求。若对方以“通用名称”抗辩,可重点举证商标的使用历史、市场认可度,以及对方使用的主观恶意。
- 对市场经营者而言,在产品命名、宣传推广前,应当做好在先商标检索排查,避免刻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商誉。若确实需要描述产品的功能、玩法等特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且要突出自身的品牌标识,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若认为他人注册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应当通过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等法定程序先行处理商标权利状态,切勿直接在经营中使用该标识,否则极易引发侵权纠纷。
-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一审法院虽未认定拆分“大富翁”字样的链接标题构成商标侵权,但该行为足以体现经营者的主观攀附故意,法院在认定侵权性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将该情节纳入考量。经营者不要试图通过“拆字”“谐音”“变形”等方式规避商标侵权责任,此类操作不仅无法完全规避风险,反而可能因主观恶意明显被加重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