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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查集体土地红线图被拒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18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要求查阅集体所有土地的红线图?集体经济组织以红线图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是否侵害成员的知情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1818号生效判决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与集体财产相关的资料,但知情权的行使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请求查阅的资料客观真实存在;二是该资料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或依法应当由其保存。

若集体经济组织已举证证明其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查询、走访经办人员等方式仍无法找到相关资料,且成员无法提供证据或有效线索证明案涉资料确实存在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的,成员要求查阅该资料的诉讼请求将因缺乏事实基础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程序要求,当事人上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超出部分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将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贺某是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A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A合作社)的成员。2005年,相关征地部门与A村签订《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明确征用A村宅基地后,为该村安排139.815亩迁建安置用地(含迁建宅基地、老年活动房用地、三产房用地)。

贺某认为A合作社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合作社提供139.815亩迁建安置用地的合同及附件文本供其查阅、复制。一审诉讼过程中,A合作社向贺某提供了《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及附件,但贺某认为附件还应当包含案涉土地的四至红线图,A合作社则称经向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拆迁管理部门等多个单位查询,均未查到该红线图,无法提供。

此外,A合作社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集体成员知情权的行使以相关文件客观存在且义务主体掌握相关文件为前提,案涉征地迁建距今已二十余年,A合作社已尽到资料查询义务,在贺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红线图切实存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A合作社侵害其知情权;同时,贺某系首次提起知情权诉讼,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故对A合作社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土地红线图真实存在,贺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红线图属于《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的附件且由A合作社保存,故其主张缺乏依据;贺某上诉时要求二审法院直接责令A合作社提供红线图,该请求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A合作社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1818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前,应当明确查阅资料的具体名称、性质,先通过村务公开栏、官方公开渠道查询已公开的信息,对于未公开的资料,可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查阅申请,留存申请凭证,避免后续就知情权行使程序产生争议。
  2. 若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料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成员提起诉讼时应当尽量提供案涉资料存在的初步证据或线索(如其他村民曾见过该资料、相关行政部门有存档记录等),否则将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3. 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明确、完整地提出诉讼请求,避免在二审阶段新增诉讼请求,若确有新的诉求,可另行依法主张。
  4.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土地征收、安置补偿、集体资产处置等各类文件资料,主动依法向成员公开集体财产状况,既保障成员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 实践中,若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公开义务产生纠纷,除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