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了另案法院判决的鉴定费还能找过错方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19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由另案生效判决判令由一方负担的鉴定费,能否以该费用系对方过错导致产生为由,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赔偿?该种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195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另案生效判决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的负担分配,属于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内费用承担的裁量,并未对该费用是否属于侵权损失、是否应由过错方最终承担作出实体认定,因此承担费用的一方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不满足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不属于重复起诉。其次,鉴定费虽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但如果该费用的产生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隐瞒真实情况等过错行为直接导致,那么承担了鉴定费的一方所遭受的该项损失与过错方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对损失产生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真实案例
宁某公司为获取委托贷款,由中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向中某公司提供了包括梁某某在内的多名反担保人并签订《反担保合同》。后宁某公司逾期未还款,中某公司代偿后向法院起诉向各反担保人追偿,要求梁某某承担反担保责任。诉讼中梁某某主张《反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及指纹均非本人所为,申请司法鉴定,共支出鉴定费47928元,鉴定意见确如梁某某主张,另案生效判决判令该笔鉴定费由中某公司负担。
后经查明,《反担保合同》上梁某某的签名系宁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找他人代签,宁某公司明知签名造假却在鉴定程序中隐瞒该事实,直接导致鉴定程序启动,给中某公司造成了鉴定费损失,中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宁某公司赔偿该笔鉴定费及维权支出。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系中某公司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损失赔偿,与前案追偿权纠纷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宁某公司故意伪造反担保人签名、隐瞒事实的过错行为是鉴定费产生的主要原因,中某公司作为专业担保机构未尽到签约审慎审查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最终酌情判令宁某公司承担80%的鉴定费损失,即赔偿中某公司38342.4元,驳回了宁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1951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诉讼费用的程序分配不影响实体索赔: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对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的分配,仅处理诉讼程序内的费用承担问题,并未对费用的最终责任归属作出实体认定,承担了费用的一方有权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主张权利,不属于重复起诉。
- 重要签约务必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签订担保、反担保、大额交易等重要法律文件时,一定要核实签约人的真实身份,建议要求签约人当面签字、核验身份证原件,必要时留存签约现场照片、录像,避免因签名造假导致合同无效、权利落空,甚至产生不必要的鉴定费等额外损失。
- 遭遇伪造证据可主张额外损失赔偿: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对方存在伪造签名、虚构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除了向法院主张对方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外,还可以留存好相关费用凭证,就因此产生的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有约定的情况下)等额外损失,另行向过错方主张侵权赔偿,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中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未获法院支持,主要是因为双方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也无相应法律明确规定该类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