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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品硬度标准以磋商时质量证明还是后续物性表为准?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24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磋商阶段卖方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与后续提供的物性表标准不一致时,产品质量应以哪份文件为准?单方变更质量标准且未取得对方明确同意的,是否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2468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应当以双方缔约时共同确认的内容为准,磋商阶段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参数承诺等文件,若成为对方决定订立合同的核心基础,应当认定为合同质量条款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若一方单方调整质量标准,另一方未作出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且持续就质量标准提出异议或要求按原标准履行的,应当认定双方未就质量标准变更达成合意,仍应按原约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泰某公司磋商阶段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明确载明硬度为HRB105,是某县第一公司同意签订采购订单、支付预付款的核心前提,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泰某公司后续单方提供的物性表将硬度范围调整为HRB90-105,某县第一公司明确要求硬度必须走上限(即HRB105),并未同意变更标准,因此双方仍应按HRB105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某县第一公司因采购高导铜合金944材料与泰某公司磋商,泰某公司于磋商初期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明确载明材料硬度为HRB105,某县第一公司基于该质量标准与泰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约定总货款583587.82元,某县第一公司支付30%预付款175076.34元。

合同签订后,泰某公司补充提供的物性表载明材料硬度为HRB90-105,某县第一公司当即提出异议,明确要求硬度必须达到HRB105(走上限),泰某公司表示“尽量做高”。后泰某公司交付第一批货物,某县第一公司收货后检测发现硬度仅为HRB94.6-95.1,远低于约定标准,且泰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生产出HRB105硬度的产品。双方协商未果,泰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律师费,某县第一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某公司磋商阶段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HRB105硬度标准是双方缔约的核心基础,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泰某公司后续单方调整硬度范围为HRB90-105,某县第一公司未明确同意变更,且持续提出硬度要求,不能认定双方就质量标准变更达成合意。泰某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且明确无法达标,导致某县第一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双方《采购订单》,泰某公司返还预付款175076.34元并支付违约金58358.78元,某县第一公司返还对应货物。二审法院驳回泰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246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采购方而言,磋商阶段应当要求卖方提供正式的产品质量参数文件,并将该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约定为质量验收标准,避免仅以口头承诺或零散聊天记录作为依据;若卖方后续提出调整质量标准,务必通过书面形式(补充协议、盖章确认函等)确认是否同意,切勿以模糊表述回应,避免被认定为同意变更;收货后应当在约定检验期内及时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向卖方发出书面异议,保留全部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2. 对于供货方而言,磋商阶段出具的质量证明、产品参数等文件应当与实际生产能力、产品真实参数一致,不得为获取订单虚标性能指标;若因生产工艺限制确需调整质量标准,应当提前与买方充分沟通,取得买方明确的书面同意后再调整生产,避免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金主张,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较高,主张方应当注意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如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对第三方的违约金损失、商誉损失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违约金被法院酌减;违约方若认为违约金过高,也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减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