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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银行拒放后续贷款为由拒付利息罚息律师费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31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能否以出借人拒绝发放后续批次贷款为由,拒绝承担已到期贷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3113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款人的该项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案涉已发放的319万元贷款与后续待发放贷款属于相互独立的合同履行内容,在双方未约定后续贷款未发放可免除已发放贷款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7月,宁波海曙某航经营部与某银行海曙支行签订《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9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贷款利率为LPR减55基点,逾期罚息、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若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徐某作为某航经营部的经营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黎某某作为徐某配偶承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另以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房产为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457.7117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某航经营部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24年9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319万元、利息11962.50元、罚息32298.75元、复利135.54元。某银行海曙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承担律师费32300元,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银行的合理诉请后,某航经营部、徐某、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银行海曙支行拒绝发放第二年贷款构成根本违约,其无需承担案涉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法院观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借款的履行期限明确为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某航经营部作为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上诉人以银行拒不继续发放贷款为由主张不承担前述责任,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其主张律师费过高,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全部上诉主张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上诉人宁波海曙某航经营部、徐某、黎某某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3113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金融借款合同中不同批次贷款的权利义务通常相互独立,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后续贷款未发放可抵扣已发放贷款的还款责任,否则借款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已到期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额外承担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违约成本。
  2. 若借款人认为银行未按约定发放后续贷款构成违约的,应当另行收集证据起诉主张银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采取拒还已到期贷款的方式对抗,否则反而会使自身陷入违约的不利境地。
  3.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通常合法有效,只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出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且已实际支付、提供了相应的委托合同及付款凭证,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仅以“律师费过高”为由抗辩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