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分成书面写88%实际按90%结,发生纠纷以哪个为准?征和律所结合温州(2025)浙03民终171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书面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88%,但合作前期实际按90%比例结算,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哪个比例为准?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3民终1715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以为签了书面合同就必须完全按合同条款履行,但实际上如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通过沟通协商或者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核心条款,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的事实,法院会认可变更后的约定效力。
具体到合伙回款比例争议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合作前期双方均按更高比例结算,且对方工作人员(如财务、项目负责人)明确作出过“从某一时间起才按书面比例执行”的表述,足以认定双方已协商一致变更了前期的分配比例,不能一概以书面合同约定否定实际履行的结算标准。
本案中,刘某某提交了与某某文化传媒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财务明确提到“从现在开始算0.88”,结合前期项目均按90%比例结算、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的交易惯例,法院最终采信了“前期90%、2021年10月后88%”的分配方式。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起,刘某某与温州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就浙南保利项目的物料制作、户外广告发布等业务开展合作。2021年10月左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分得每笔项目款的12%(含税及服务费),刘某某分得88%,款项到账后30天内转付给刘某某。
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回款金额产生争议,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欠付合作款99万余元及利息。某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所有项目均应按88%比例结算,另有2个非合作项目款、6笔案外人付款、5万元广告款应当抵扣欠付金额。
法院观点
关于回款比例争议:根据刘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财务明确提出“从现在开始算0.88”,结合前期项目按90%结算时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前期约定分配比例为90%,2021年10月后调整为88%,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
关于涉及案外人的款项抵扣:因涉及第三方主体权利义务,无法在本案中直接查明款项性质和归属,应当由当事人与案外人另行解决,不予在本案中抵扣。
关于5万元广告款抵扣主张: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刘某某享有到期债权,且刘某某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合作款968996.12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3民终1715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合作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利润分配、亏损承担、付款周期等核心条款务必落实到书面;合作过程中如需变更约定,一定要留存明确证据,如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标注清晰的沟通记录、对账备注等,避免纠纷发生时口说无凭。
- 企业应当明确财务、业务负责人等对接岗位的权限边界,如不允许员工自行变更合同核心条款,需提前向合作方书面告知权限范围,避免员工越权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 涉及第三方代付的款项,付款时需明确备注款项用途、对应项目,最好提前与收款方确认代付关系并留存书面记录,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涉及案外人的款项很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需要另行起诉,增加维权时间和成本。
- 诉讼中主张债务抵销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必要时可提起反诉;若在二审阶段才提出新的抵销主张,除非对方同意调解,否则法院不会直接处理,只能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