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医疗费包含的护理费算重复吗?征和律所结合温州(2025)浙03民终29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同时主张医疗费(含医院收取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的,是否属于重复计算?侵权人能否要求扣除医疗费清单中的护理费部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3民终2987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容易混淆“医疗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的概念,实际上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赔偿,侵权人无权要求扣减。
简单来说,医院收费清单里的“护理费”,是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的护士提供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比如测血压、换药、观察病情、执行医疗操作等,属于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因此被纳入医疗费范畴。
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聘请护工或者家属请假护理产生的费用,比如帮病人翻身、喂饭、擦身、陪护等生活照料,属于生活保障类的支出,是法定的单独赔偿项目。
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术后神志不清,完全无法自理,除了医院的医疗护理外,确实需要专人进行生活照料,因此其同时主张医疗费中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3日,韩某驾驶加装雨篷、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在瑞安某路段碰撞了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重伤(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等)。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住院治疗95天(其中重症监护15天),出院时仍神志不清,产生医疗费18万余元、生活护理费2.4万余元(按310元/天计算)。因赔偿协商不成,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韩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54500元后,还需向医院支付欠付的医疗费5万余元,向张某支付赔偿款9万余元。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争议点包括:一是责任比例过高,自己只应承担60%责任;二是医疗费中已经包含护理费,再主张生活护理费属于重复计算;三是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203.6元/天计算;四是保全费不应由自己承担;五是张某家属闹事造成自己损失应赔偿。
温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
- 关于责任比例:交警已认定韩某主责,一审酌定7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 关于护理费是否重复:医疗费中的护理费是医疗护理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生活护理费性质不同,不构成重复计算;张某已提供护理费发票,结合其病情和护理依赖程度,310元/天的标准未明显高于市场价,予以支持;
- 关于保全费:张某已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保全费由韩某承担,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符合法律规定;
- 关于张某家属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浙03民终2987号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赔偿时,一定要分清“医疗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两个项目,分别准备证据:医疗护理费留好医院的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生活护理费留好护工服务合同、护理费发票、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和误工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也能更好应对对方“重复计算”的抗辩。
2. 侵权人如果对护理费有异议,要通过合法途径举证:比如认为护理标准过高,可以申请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认为治疗不合理,可以申请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必要性进行鉴定,不要仅凭主观判断就拒绝赔偿,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3. 除了护理费问题,本案还有两个常见误区需要注意:一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主责方的赔偿比例一般在70%-80%之间,不是绝对的60%,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二是诉前保全的保全费虽然裁定由申请人预交,但最终属于诉讼费用,会根据案件胜诉比例判令败诉方承担,不用过于担心这部分成本。
4.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赔偿金额较大的情况,不管是受害方还是侵权方,都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梳理赔偿项目、收集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协商或诉讼,既能避免少赔、漏赔,也能防止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