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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元向直系亲属转让股权逃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征和律所结合温州(2025)浙03民终6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以1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直系亲属转让所持公司股权,债权人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如何认定该转让行为是否影响债权实现?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3民终60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影响债权实现,应当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实际可变现价值为核心标准,而非仅以债务人主张的“对外享有债权”“有其他财产”为依据。若债务人主张的财产经司法拍卖流拍、对应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实际覆盖债权人债权的,应当认定该低价转让行为已影响债权实现。

2. 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起算,应当以债权人“明确知晓具体撤销事由”为标准,不能仅以债权人作出的模糊指责推定知情。若债务人故意隐瞒股权转让事实,仅以债权人曾提及“你把资产转给子女”类的概括性表述,不能认定债权人已明知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实,应当以债权人实际查询到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3. 直系亲属之间的1元股权转让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即便以“家族经营传承”“合理避税”为抗辩理由,只要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人明知债务人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仍接受转让的,即可认定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吴某甲对包某甲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借款本金2250万元及对应利息的合法债权,债权本息合计超过5000万元。2022年3月,包某甲将其持有的某甲有限公司90%股权(某甲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某乙有限公司5.0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9379.5万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包某乙,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24年3月,吴某甲查询某甲有限公司工商内档时才知晓该股权转让事实,随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一审法院以包某甲对外享有大额债权、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判决驳回吴某甲的诉讼请求,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包某甲以1元价格向女儿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影响吴某甲的债权实现?
  • 吴某甲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1年除斥期间?

法院观点

首先,包某甲个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其主张的用于清偿债务的28套房产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其对案外人享有的大额债权对应的执行案件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及债权均无法实际覆盖吴某甲的债权,故案涉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已实际影响吴某甲的债权实现。

其次,包某甲在2022年与吴某甲的微信沟通中故意隐瞒股权转让的事实,仅以吴某甲曾提及“你把资产转给子女”的模糊表述,不能推定吴某甲当时已明确知晓案涉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实,吴某甲2024年3月查询工商内档时才知晓撤销事由,同年起诉未超过1年除斥期间。

最后,包某乙作为包某甲的直系亲属,明知包某甲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仍以1元价格受让案涉股权,应当认定其知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包某甲与包某乙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90%股权恢复登记至包某甲名下。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3民终605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若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资产的嫌疑,应当及时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官方渠道核实具体信息,并留存查询时间的相关证据,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丧失撤销权。需注意: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超过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

第二,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时,不应仅举证债务人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还应当主动收集债务人无清偿能力的证据,包括债务人的无财产查询记录、相关执行案件的终本裁定、财产流拍公告等,以此证明转让行为实际影响债权实现,提高胜诉概率。

第三,对于债务人而言,切勿抱有“将资产转移至直系亲属名下即可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直系亲属之间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若该行为实际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便以“家族传承”“合理避税”为抗辩理由,也无法阻却撤销权的行使,反而可能额外承担诉讼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第四,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为限,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